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特定疫病蟲害作物之補償,特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澎湖縣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定疫病蟲害作物,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及其產品。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農漁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農漁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單位人員兼任之:
    (一)高雄區農業改良場代表一人。
    (二)本府農漁局農牧科科長一人。
    (三)本府農漁局辦理農業查估技士一人。
    (四)發生所在地鄉公所代表一人。。
    (五)農會代表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聘(派)兼之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七、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評價由本府農漁局依下列原則查估後,提送本會評價:

(一)補償價格以「本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水產養殖、畜禽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之單位價格為最高評價標準。

(二)未列入前款查估標準作物種類名稱,且經本會認為不能歸類於其附註規定及其他項目者,參照作物生產成本估算評價。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之補償參考基準。

因所有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或有其他足以降低其產量、品質及市價之因素者,本會得以百分比方式給予折扣評價。

八、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評價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九、本會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