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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受保護樹木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受保護樹木相關業務之諮詢、協調、爭議處理及重大違規事件之認定,依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第八條規定,特設立澎湖縣受保護樹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受保護樹木之認定、列管或廢止之審議。
(二)樹木鑑定及諮詢事項。
(三)其他有關樹木保護之協調及審議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農漁局局長擔任或指派。外聘委員須具有生態保育、植物保護、森林、景觀、園藝、環境保護或林業等專門學識經驗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四、本會每二年召開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召開以召集人或其指定人為主席。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聘任統一以函文通知,委員並同意公開名單。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須過半,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出意見書附於本會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七、本會審議內容涉及其他機關、團體、人民等權利義務時,應邀請相關權益人等列席。本會決議資料應函送相關權益人或機關。

八、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本會委員或相關專業人士等偕同機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至現場勘查或查訪,研擬意見,提供本會審議參考。

九、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自行迴避。

十、本會委員為無給職,出席審查時依政府相關會計規定提供旅費、出席費用。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農漁局相關預算下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