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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林務公園管理所工作肇事處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林務公園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所屬員工工作肇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作事故,係指進行環境清整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而言:
(一)工作機械不當使用者。
(二)割草造成飛行物、修剪或移植樹木產生落下物者。
(三)機械故障或其他原因者。

三、本要點所稱工作人員,係指進行戶外環境清整工作者。

四、工作肇事責任區分為:
(一)有責任肇事:進行環境清整時,因故意或過失發生之肇事。
(二)無責任肇事:進行環境清整時,非因故意或過失發生之肇事。
(三)意外肇事:因天災、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力而發生之肇事。

五、有責任肇事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經本所及警方或現場人員研判認定並經肇事書面人承認有責任者。
(二)經法院判決有民刑事責任者。
        依前項肇事責任發生不同認定者,以其最後款認定者為準。但依第一款認定和解者,其對內責任即告確定,嗣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肇事人員仍不得免除行政處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肇事:
(一)致人死亡達一人以上。
(二)致人死亡或受傷合計達五人以上。
(三)致人受傷住院達八人以上。
(四)酒後操作機械肇事致人傷亡。
(五)肇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應列為重大肇事。
(六)操作工作機械、修剪或移植樹木產生落下物使人受傷住院。
未達前項標準之肇事為普通肇事,遇重大肇事與普通肇事有爭議,由本所認定之。
造成他物受損輕微,不影響原本使用或效能者,為輕微肇事。

七、維護工作肇事責任認定:
(一)因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以致肇事者,為操作者之責任:
   1.酒醉、患病精神不振,勉強操作者。
   2.以工作機械長度為半徑,見半徑範圍內有人,仍揮舞啟動中工作機械者。
   3.附近有能遭飛石損毀之財物,但見無防止飛石措施,仍割草者。
   4.見下方有人或財物,未加以排除,仍進行修剪樹木者。
   5.其他應注意事項而未注意者。
(二)因機件故障情事而肇事者,操作者仍應負過失責任。

八、維護工作人員肇事處理原則:
(一)肇事後應保持現場原狀,有人員受傷者,儘速送醫,並電知本所派員赴現場協助處理。
(二)視現場狀況冷靜處理相關事宜,並維護其財物安全及豎立警示標誌與尋求目擊證人協助作證。

九、肇事處理流程:
(一)工作人員通知組長,組長通知業務股股長,股長或指派承辦人員向所長報告。
(二)本所派員至現場了解情況。

十、工作肇事人員非輕微肇事不得私自和解,輕微肇事由當事人自行和解後,應向本所報備;凡非輕微肇事自行和解者,不得請求本所再行處理。

十一、工作人員發生肇事後,畏罪潛逃者,將送檢警單位究辦,並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在責任未判明前,由本所先行墊付之各項費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責任屬對方或第三人者,所有墊付費用由對方或第三人償還;如對方或第三人拒絕償還者,應依法追償。
(二)責任屬於雙方或雙方及第三人者,對方或第三人按責任比例應負擔之損害賠償,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因不可抗力或機件材料不良致肇事者,所有賠償費用,由本所負擔。但以不可歸責於工作人員為限。

十三、 工作人員發生事故,確定負有責任,按下列比例工人自行負擔賠償如下:
(一)賠償費用總額,在新臺幣五千以下者,分擔百分之五十。
(二)賠償費用總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至一萬元者,除五千元部分依前款規定辦理外,餘額分擔百分之三十。
(三)賠償費用總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至五萬元者,除ㄧ萬元部分依前款規定辦理外,餘額分擔百分之二十。
(四)賠償費用總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除二十萬元部分依前款規定辦理外,餘額分擔百分之五。
肇事原因經鑑定無責任者,其賠償費用得由承辦股股長報經核准,免予負擔。
前項發生事故人員應分擔之處理費用,如事故人員事發後依規定辦理退職或自行離職者,應追繳其分擔費用;事故人員死亡者,得予免除。

十四、 工作人員工作肇事,自發生之日起,得停派其相關工作三至七日;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應先予停派相關工作,其期間及是否停工止薪,由本所審酌肇事責任輕重予以裁定。

十五、 工作人員在試用期間,發生有責任肇事概予淘汰,免予僱用。

十六、 工作人員發生事故,經認定應負責任者,結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但重大肇事應即先行處分。
(一)普通肇事:依下列標準處分
1 賠償費用總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申誡一次。
2 賠償費用總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以下者,申誡二次。
3 賠償費用總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下者,記過一次。
(二)重大肇事:重大肇事應負全部責任者,最重予以解僱;應負部份責任者,依前項規定加重辦理。
(三)輕微肇事:輕微肇事者,依第一款規定減輕辦理。

十七、 工作人員工作發生有責任肇事者,該年度考績不得列為甲等。

十八、 本所工作人員發生事故死亡或受傷,於辦理求償事宜仍無法向肇事責任人求得賠償者;本所得因工作人員本人或遺族請求,由本所酌予補助。

十九、 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所年度預算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