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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刑事破案獎勵金支給規定
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稱本局)為激勵員警辦案士氣,提升
    工作效率,發揮整體偵防犯罪效能,確保社會安全秩序,將偵辦各類
    刑案偵破獎勵金逐項訂定,使同仁申請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規定。

二、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核發刑事類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及警察機關
    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

三、核發對象:本局偵辦各類案件有具體績效直接出力員警。

四、經費來源:依每年度編經議會審議通過刑案破案獎勵金之金額,依分
    配月數平均核發。

五、核發項目及金額:詳如附件。

六、獎勵金審核評議:
(一)每年獎勵金分配月召開獎勵金審核會議,由業管副局長主持,並召
      集主任秘書及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列席,如遇特殊案況,得臨時召開
      會議審議。
(二)針對每季各單位陳報申請獎勵金額度加以審議,力求衡平公允,以
      鼓勵基層同仁辦案之辛勞。
(三)每次就核配獎勵金分配額度內發給,並視案況及件數多寡於獎勵金
      額度內適時調整。
(四)一般案件獎勵金核發,以發給實際直接出力人員,重大刑案、取締
      職業性賭場、查緝不良幫派、集團性毒品販賣、其他複雜性案件或
      社會矚目案件有具體辛勞事蹟者,發給獎勵金額度較高,需檢附獎
      勵金分配印領清冊,依案件承辦辛勞度實際分配發給。
(五)查捕逃犯獎金配發,依署頒查捕逃犯獎金規定發給。
(六)同一案件如有申領其他獎金,不得重複請領核發獎勵金,倘有查報
      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七、經費管控:統籌由本局刑事警察大隊管控各單位申請、覈實支用。

八、本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