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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4: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甄選績優員警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掖服務績優員警,樹立學習
    楷模,發揮見賢思齊功效,以達激勵工作士氣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員警,係指本局所屬符合公務員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及警察人員。

三、本局員警具備各項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之一者,得經各單位推薦參加
    當年度績優員警甄選。但有特殊重大優異事蹟,得不受基本條件之限
    制。

四、第三點所稱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如下: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二年內,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因工作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2.最近二年內,平時獎懲相抵後,獎多於懲,且未曾因品操受申誡以上處
  分者。
3.最近二年年終考績(成),一年考列甲等、一年考列乙等以上者。
4.服務期間,未曾列教育輔導或關懷輔導對象者。
5.未涉及違法、失職或無刑事案件尚待查實者。
(二)特殊條件:
1.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工作績優或查處職業賭博案件著有績效者。
2.執行各項保安勤務工作,主動積極,負責盡職,有益地方警備治安,著
  有功績者。
3.對精實員警教育訓練,有重大貢獻與成效者。
4.依法收回土地、宿舍或對於新、擴建工程,積極爭取土地,有具體成效
  者。
5.辦理採購業務、公開招標及比價購置定製財物,依法完成採購程序者。
6.辦理電訊、警械修護等後勤相關業務,有具體成效者。
7.擔任同一警勤區滿一年以上,家戶訪查(勤區查察)有關簿冊資料,註記
  完整,分類正確,訪查落實,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且未因戶口工
  作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8.執行各項勤務落實,因而偵破重大刑案者。
9.奮不顧身搶救災害或傷患,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具體優良事蹟
  者。
10.對查處逾期停留及非法工作者,主動積極,有具體成效者。
11.辦理外事警察工作,著有績效者。
12.執行交通專案工作,著有績效者。
13.查獲肇事逃逸案件得力或處理重大交通事故得宜者。
14.熱心公益、資助貧困,對提昇警察形象具正面作用者。
15.擔任文書工作熱心服務,不辭勞怨,足為同仁表率者。
16.執行勤務督察工作,成效卓著者。
17.執行特種勤務警衛工作,於發生危害狀況時,奮不顧身,為維安全維
   護對象安全,有具體事蹟者。
18.嚴正查處風紀案件或風紀顧慮場所,公正客觀、不畏艱難,對維護優
   良警察風紀,有具體成效者。
19.執行監標、監驗工作,有效節省公帑或防杜貪瀆、舞弊情事,有具體
   成效者。
20.對健全警察法制工作,提出具體興革建議,經上級單位採納施行者。
21.對於民意代表、媒體與機關間重大誤會,能適時澄清、化解,疏處得
   宜;辦理議會專案性工作,認真盡責,圓滿達成任務;平時與各級民
   意代表保持良好互動,使警政工作得以順利推展。
22.指揮、調度、管制警力迅捷得法,因而立即偵破刑案或有效防處群眾
   事件,有具體事蹟者。
23.辦理遷調、獎懲、福利等人事工作,有具體成效者。
24.對本職工作或主管業務,研究發展,積極創新,有具體成效者。
25.守正不阿,拒收賄賂,獎勵有案,足為同仁表率者。
26.辦理會計業務有具體成效者。
27.主動研發相關業務軟體,對於提昇工作效能,有具體成效者。
28.執行肅槍、肅毒、肅竊等重要專案性勤務著有績效者。
29.執行檢肅流氓、幫派、不法分子等工作,著有績效者。
30.發掘重要偵防線索並主動依法偵處者。
31.辦理諮詢布置、蒐集重要安全情報資料,即時機先提供防處,具有運
   用價值者。
32.連續服務離島單位,年資最久且表現良好者。

五、本局辦理績優員警甄選作業原則如下:
(一)各單位應本寧缺勿濫原則,審慎遴薦適當人選(名額分配如附件一
      、推薦表如附件二、事蹟彙整表如附件三),檢附佐證資料,依限
      陳報本局審議。
(二)本局由業管副局長主持,邀集主任秘書、督察、政風、人事、保防
      等單位主管及駐區督察員召開甄審會評選。
(三)各單位遴薦人數超出分配名額,且有具體優良事蹟,得於甄審會議
      中討論,採超額入選。
(四)當年度被推薦甄選為全國模範警察者,不再參加本局績優員警之甄
      選。
(五)服務本局三級離島年資較久者,應優先予以遴薦表揚。
(六)最近二年曾獲選為本局工作楷模及績優員警者,不再參加甄選。

六、當選本局績優員警,除由人事室統一製作獎(狀)牌,於當年度警察
    節慶祝大會中公開表揚外,並各核予嘉獎二次。另承辦本案相關出力
    人員,併案辦理敘獎。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