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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研讀法令及測驗實施規定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規範各單位研讀法令及測驗實施方式,以強化員警法令知識,提升執法品質,爰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研讀法令及測驗實施規定,並參酌地區特性,特訂
    定本規定。


二、各單位應就本局每年度規劃之重要警政相關基本法規,分配進度督促所屬加強研讀,並得利用勤前教育、集會或常年訓練等機會加強宣導施教。


三、本局及各分局每年度應以本局規劃之警政相關基本法規為主要範圍,並得就上級機關函釋示、行政規則、重要警政議題符合勤業務性質或所屬地方自治等法規自行規劃納入,辦理法令測驗,以達法令研讀及宣
導之效果。


四、本局及各分局每半年得視勤業務狀況及實際需要,至少規劃辦理法令測驗一次。測驗地點、對象、時間如下:
(一)測驗地點:
     1.電腦施測:配發各駐地辦公室警用電腦。
     2.考卷施測:常年訓練或聯合勤教等機會集中測驗。
(二)測驗對象:
     1.局辦:警正二階以下職務人員(不含一級主管職務人員)。
     2.分局辦:警正三階以下職務人員(不含組長、主任、隊長職務人員)。
 (三)測驗時間:
     1.局辦:每年4至6月及9至12月間辦理。
     2.分局辦:每年1至3月及7至9月間辦理。


五、法令測驗之實施,以採用電腦施測或其他相關減紙等措施辦理為原則,例外採考卷方式測驗。


六、本局及各分局於法令施測範圍內,得製作題庫,提供所屬研讀,並據以作為測驗題目。


七、本局及各分局應指定法制業務承辦人,負責規劃、辦理法令研讀及法令測驗事宜;其獎懲得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研讀法令及測驗實施規定,由本局統案辦理。


八、各分局規劃辦理本案情形及實施成效,列為本局年度業務訪視及精進警察法規知能執行計畫評核項目,本局並不定期派員督考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