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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警用微型數位攝影機使用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發揮警用微型數位攝影機
    之功能,以利勤務運作遂行,俾供各配發單位有使遵循,爰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本局員警服勤攜行警用微型數位攝影機,應於出勤前測試,確保處於
    正常堪用狀態。

三、警用微型數位攝影機隨使用時間增長及頻率增加,電池效能隨之遞減
    ;員警於執勤使用前,務必將電池充滿電力。

四、在待機狀態下,未進行任何操作時,為節省電力,應將ON\OFF功能鍵
    ,切換至OFF位置,以避免浪費電力。

五、錄影方式應開啟於「循環錄影(音)」模式,以利攝影機自動將舊檔
    刪除,同時存取最新影像。

六、記憶體儲存空間有限,應以現有資訊設備,建立影音專用資料夾,以
    避免因記憶體空間之不足,影響影像資料之保存。

七、警用微型數位攝影機錄影鏡頭、時間,應適時清潔擦拭、檢視調校,
    以發揮應有功能,顯示正確時間。

八、攜行警用微型數位攝影機,應注意鏡頭拍攝角度,並保持機身穩固,
    以利蒐證及確保畫質。

九、本局配發之警用微型數位攝影機,僅供公務使用,嚴禁公物私用。

十、為避免爭議,各使用單位應利用勤前教育等集會時機,落實宣導所屬
    週知,凡處理與民眾接觸之所有案件,均應有錄音或錄影之紀錄可稽
    ,並熟稔相關功能之操作。

十一、違反本注意事項,視其情節輕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相關規定
    ,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