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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相關法令: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內政部警政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二、任務:
 (一)督導警察機關(單位)執行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蒐集及通報有關事項。
 (二)督導警察機關(單位)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三)督導警察機關(單位)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四)督導警察機關(單位)執行危險警戒區域勸導及強制疏散災區民眾有關事項。
 (五)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三、執行:
 (一)構想:為健全本局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統整行政資源及全力配合縣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二)編組: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主管業務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督察科、秘書科、公共關係科、後勤科、勤務指揮中心、外事科、刑事警察大隊、
       保安警察隊、交通警察隊、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民防管制中心(秘書組)、保安科等為小組成員。
 (三)成立時機:配合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四)撤除時機:配合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
 (五)作業地點:各執勤單位須派員於本局勤務指揮中心,或臨時指定適當場所待命。


四、任務分工:
 (一)主管業務副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二)主任秘書:襄助主管業務副局長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三)民防管制中心:
     1.縣級災害應變中心與本局相關秘書作業。
     2.本局災害應變小組成立與撤除之秘書作業。
     3.災害應變小組之協調聯繫及綜合有關事項。
     4.協調各單位警力派遣。  
 (四)督察科:
     1.督導考核警察單位執行災害防救有關勤務事項。
     2.員警執行救災優良事蹟之調查有關事項。
     3.辦理災區員警因公傷亡慰問事宜。
     4.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五)秘書科:
     1.本局應變小組成立期間之行政庶務事項。
     2.局本部災害搶救及復原工作事項。
 (六)公共關係科:
     1.新聞媒體報導、採訪之安排事項。
     2.新聞發布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七)後勤科:
     1.本局各警察單位駐地廳舍、裝備、器具受損之調查處理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
     1.全天候傳達災害(難)預報、通報及聯繫有關事項。
     2.接獲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各項通報,或本縣業務主管機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應即報告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並通報民防管制中心權責人員。
     3.持續災情查(通)報事宜。
     4.災區治安有關命令之傳達事項。
     5.有關災難緊急救助通報聯繫事宜。
     6.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九)外事科:
     1.外僑(勞)安全有關事項。
     2.涉外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3.調派外事人員執行災區外籍人士協調工作。
     4.其他有關外事事項。
 (十)刑事警察大隊:
     1.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2.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3.協助處理爆炸災害相關事項。
     4.其他有關治安事項。
(十一)保安警察隊:
     1.機動警力及裝備整備,強化應變能力,機動待命支援。
     2.局本部駐地廳舍、裝備之安全戒護等有關事項。
     3.加強轄內易發生災害處所之安全巡護勤務及防災宣導事宜。
(十二)交通警察隊:
     1.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2.陸上交通事故之處理。
     3.運用交通義警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十三)少年警察隊:加強治安維護、防杜打劫、秩序維持勤務及災情查(通)報相關事項。
(十四)婦幼警察隊:加強治安維護、防杜打劫、秩序維持勤務及災情查(通)報相關事項。
(十五)保安科:
     1.運用保安人員協助救災之協調聯繫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保安事項。
     3.調派保安警力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災區復原有關事項。
(十六)防治科:
     1.運用義警民防人員協助救災之協調聯繫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義警民防協助救災事項。
(十七)資訊科:
     1.協助召開視訊會議。
     2.協助利用資訊系統發布防災訊息。  
(十八)各分局:參照本執行作業規定及相關法規,依據地區任務特性,策定災害緊急應變執行計畫,執行災害(難)等有關防救任務。


五、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列各種災害(災難、事故)發生,於本縣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本局立即指派專責人員進駐縣應變中心參與作業,並同時由副局長召集
    相關編組單位、人員成立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策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六、參與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一)參與作業人員:各單位執勤人員資料,張貼於本局知識網站供各單位同仁下載,當發生災害須派員進駐時,將以電話通知執勤人員值勤日期及時段,於下次輪值前再次電話通知。
 (二)報告事項:
     1.報告本局對災害前、災害時、災害後之準備、處置狀況。
     2.報告災害時防救有關事項。


七、參與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一)參與作業人員:主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秘書科主任、公共關係科主任、民防管制中心主任、後勤科科長、勤務指揮中心主任、外事科科長、刑警大隊大隊長、
       保安警察隊隊長、交通警察隊隊長、少年警察隊隊長、婦幼警察隊隊長或指派權責人員。
 (二)各編組單位人員應進駐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參與作業,各依業務權責向災區警察分局瞭解各項狀況,以提供縣級災害應變中心參處,並指揮各警察單位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八、各參與作業權責單位主管與權責人員及承辦人員聯繫名冊如有變更,請填寫資料後,逕送民防管制中心彙整。


九、本局參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單位及人員輪值表請各單位先行編排並傳至本中心,遇有災害發生時,如需開設本單位將以電話通知,各單位應於接獲進駐指示時,
    立即依表開始輪值人員進駐;相關規定如下:
(一)值(進駐)人員不得擅離,並採現地交接,因故必須外出應先行報准。
(二)輪值人員於下班時段進駐縣級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參與作業,得於撤除後依實際進駐時數辦理補休。
(三)開設後將於應變中心設置專用出入登記簿,請同仁於執勤時務必簽到及簽退。


十、各單位應行作為如下:
(一)各分局應參照本作業規定及相關法規,依據地區任務特性,策訂緊急應變執行計畫,執行災害(難)有關防救任務。
(二)本局於接獲本縣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即由局長(或指派秘書單位專責人員)進駐參與作業,本局同時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各分局亦應確實比照辦理。
(三)各單位於接獲災害預報及防救整備之通報時,對於在海邊等易生危險處所活動之社團及民眾,應加強實施勸阻(離)及宣導,以保護其安全。
(四)本局外勤直屬隊及各分局對轄區各種災害(難),應確實查(通)報及掌握後續發展狀況,適切規劃勤務,加強各種措施積極處理相關事宜,並於每日七時前,將狀況填傳秘書單位
    (民防管制中心)如有特殊緊急狀況,則將狀況處置情形即時傳真勤務指揮中心及民管中心彙辦。


十一、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地點設於勤務指揮中心,通信與聯絡方式如下:
(一)聯絡電話:
     1.警用:(七六九)二零零零至二零零二,計三線。
     2.自動:(零六)九二七二五五七。
     3.傳真電話:
     (1)警用:(七六九)二零零五。
     (2)自動:(零六)九二七八三五三。
(二)業務單位:民防管制中心,連絡電話:
     1.警用:(七六九)二二一二。
     2.自動:(零六)九二七二三零一。
     3.傳真:警用:(七六九)二二一二;自動:(零六)九二七二三零一。(傳真前請先電話通知)。


十二、行政支援及經費核銷事項,依有關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十三、各單位出力人員,於每次專案結束後二週內,由業務承辦單位(民防管制中心)審酌實際出力情形,統一另行簽辦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