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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彈性上班及差勤管理補充規定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二)澎湖縣政府勤惰管理讀卡系統使用須知。
(三)行政院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臺七十九人政參字第三九二七八號函
      及七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臺七十六人政參字第零六三一七號函。
二、目的:
為使本局員工出勤管理效率化、人性化、制度化與彈性化,並因應上下班
時段交通狀況,採彈性上班與電腦刷卡及差勤管理系統作業方式,以期提
昇工作效率與士氣。

三、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民眾洽辦公務,不使民眾感到不便。
(二)建立完善周密之出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

四、實施對象:
本局局本部內勤編制員工,除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輪值人
員及經局長核可免簽到退人員之外,其餘員工出勤上、下班時,一律使用
識別證及感應式卡鐘刷卡或設簿簽到、退勤。
本局各分局及直屬(大)隊內勤編制員工準用之。

五、實施方式:
本局上班時間分為核心時間與彈性時間。核心時間除差假人員外,全體員
工均須到勤,逾時到公或提前離開均須辦理請假手續;彈性時間得由員工
根據個人需要自行選擇上、下班時間、惟全天上班時數須滿八小時。其起
迄時間如次:
(一)彈性上班時間為八時至八時三十分,彈性下班時間為十七時三十分
      至十八時。
(二)核心上班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
      分。
(三)午休時間為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
(四)請假時間計算方式: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至十七時三十分。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時間辦理,自八時至十二時。
  (2)下午請假:按正常時間辦理,自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按彈性上班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午刷卡上班到勤時數後計算
       請假時數,上班 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3.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八時起算
       至九時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九時至十時以前上班者,應
       請假二小時,餘類推。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到勤時
       數後計算請假時數,上班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六、各單位於正常公務時間內之彈性時段,至少須有一人以上上班,從事
    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等事項。

七、如未依規定時間辦理刷卡到退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依「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規定,以
    曠職論,除予曠職登記外,並視曠職期間之久暫,另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及「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相關規定處理。

八、配發之識別證應妥慎保管使用,如有遺失、損壞或忘記攜帶時,應於
    刷卡時間內親至本局人事室辦理手動輸入到退勤時間。

九、本局局本部員工使用之識別卡如不慎遺失或因保管不當致毀損者,應
    申請補發並繳交工本費。其於離(調)職時應將識別卡繳還註銷,未
    繳還者視同遺失,應照價賠償。

十、員工識別證不得供他人使用,如發現有代刷卡者,除本人應以曠職處
    理並核予記過一次外,其代替他人刷卡到(退)者,第一次核予申誡
    一次,再發現者每次核予記過一次。

十一、差勤管理規定事項:
(一)上午上班及下午上、下班時間均應刷卡或簽到、退勤。遇有停電或
      差勤系統故障時,由本局人事室通知各單位改至勤務指揮中心以簽
      名方式辦理到、退勤手續,直至系統恢復正常使用為止。
(二)上班時間應佩戴識別證,服儀整齊,男性著素色襯衫或西服、女性
      著素色套(洋)裝,具有警察人員身分者,每星期二、五應著季節
      性制服上班。並嚴禁在辦公室內買賣物品、織衣物、玩牌、帶動物
      玩耍、孩童戲耍、上網玩遊戲軟體及其他有礙辦公秩序之情事。
(三)如確因業務需要加班時,請於加班當日前提出申請並經簽奉核准後
      ,自行設簿登記並確依加班時間簽到退勤,不另於加班結束時再次
      刷卡。但各單位主管應善盡督導、管制之責,以防杜浮濫。
(四)業務加班費及值日費之支給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等相關
      規定辦理;倘本局年度預算不予支應業務加班費時,得在加班後六
      個月內申請補休假或核計超時服勤敘獎時數;業務加班及值日(輪
      值)、留守等各類補休假之時數,授權各位主官(管)視勤、業務狀
      況自行決定,惟各單位應嚴格控管勤休比例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
      則。
(五)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際執行
      或督導勤務,得核計超時服勤時數。超勤加班費之支給悉依「警察
      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辦理。
(六)各級主管人員應以身作則按時上、下班,並確實考核屬員之服勤情
      形,列入平時考核紀錄,以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對於因公外出或
      至其他單位洽公者,亦應要求所屬人員按規定辦妥外出手續,經直
      屬主管核章後始准外出。
(七)本局人事室應切實要求所屬公務人員按時上下班並依據「行政院暨
      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
      機構抽查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派
      員赴各單位抽查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凡未在勤又未依規定辦理差
      假或公出手續人員,於查勤後十分鐘內未向人事室報備者,予以曠
      職半日處理。
      前項第五款所稱「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以執行勤務督導、風紀探
      訪、情報蒐集、刑案偵查、刑案現場鑑識、家暴案件、外事處理、
      一般(特種)警衛及保安、正俗、交通、救災等專案勤務為限,並
      切忌為支領超勤加班費而編排非必要員警執行或督導勤務。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得視本局內部
      實際需要適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