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稱本局)於發生颱風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
即依災害防救法、澎湖縣風災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及本局災害緊急
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進行災前整備、災時應變處置及災後處理等程
序。
二、本局颱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任務範圍
(一)辦理警察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二)辦理有關警勤區防災宣導、災區警戒、緊急疏散、治安維護等事項
。
(三)辦理有關災區替代道路規劃、交通狀況調查、管制、疏導等交通管
制事項。
(四)協助災區屍體搜救及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警務權責事項。
三、本局颱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編組單位與人員
主管業務副局長、主任祕書、督察科、保安科、交通警察隊、後勤科
、公共關係科、資訊科、祕書科、防治科、勤務指揮中心、民防管制
中心(以下簡稱民管中心)、外事科、刑警大隊、保安警察隊、少年
警察隊及婦幼警察隊。
四、本局颱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任務分工
(一)主管業務副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二)主任祕書:襄助主管業務副局長綜理本局全般災害應變事宜。
(三)民管中心:
1.縣級颱風災害應變中心與本局相關祕書作業。
2.本局颱風災害應變小組成立與撤除之祕書作業。
3.颱風災害應變小組之協調聯繫及綜合有關事項。
4.協調各單位警力派遣。
(四)督察科:
1.督導考核警察單位執行災害防救有關勤務事項。
2.員警執行救災優良事蹟之調查有關事項。
3.辦理災區員警因公傷亡慰問事宜。
4.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五)祕書科:
1.本局應變小組成立期間之行政庶務事項。
2.局本部災害搶救及復原工作事項。
(六)公共關係科:
1.新聞媒體報導、採訪之安排事項。
2.新聞發布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公共關係事項。
(七)後勤科:
1.本局各警察單位駐地廳舍、裝備、器具受損之調查處理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八)勤務指揮中心:
1.全天候傳達災害(難)預報、通報及聯繫有關事項。
2.接獲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各項通報,或本縣業務主管機關
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時,應即報告局長、副局長、主任祕書,並通
報民管中心權責人員。
3.持續災情查(通)報事宜。
4.災區治安有關命令之傳達事項。
5.有關災難緊急救助通報聯繫事宜。
6.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九)外事科:
1.外僑(勞)安全有關事項。
2.涉外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3.調派外事人員執行災區外籍人士協調工作。
4.其他有關外事事項。
(十)刑事警察大隊:
1.災區犯罪偵防有關事項。
2.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3.協助處理爆炸災害相關事項。
4.其他有關治安事項。
(十一)保安警察隊:
1.機動警力及裝備整備,強化應變能力,機動待命支援。
2.局本部駐地廳舍、裝備之安全戒護等有關事項。
3.加強轄內易發生災害處所之安全巡護勤務及防災宣導事宜。
(十二)交通警察隊:
1.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2.陸上交通事故之處理。
3.運用交通義警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十三)少年警察隊:加強治安維護、防杜打劫、秩序維持勤務及災情查
(通)報相關事項。
(十四)婦幼警察隊:加強治安維護、防杜打劫、秩序維持勤務及災情查
(通)報相關事項。
(十五)保安科:
1.其他有關保安事項。
2.調派保安警力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災區復原有關事項。
(十六)防治科:
1.運用民防人員協助救災之協調聯繫有關事項。
2.其他有關民防事項。
(十七)資訊科:
1.運用各項統計資訊網路傳遞、彙整機制建立與維護有關事項。
2.協助架設視訊會議系統。
(十八)各分局:參照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及相關法規,
依據地區任務特性,策定災害緊急應變執行計畫,執行災害(難
)等有關防救任務。
(十九)以上各單位災防業務承辦人員應提供LINE通訊軟體帳號,民管中
心將設立災害防救群組,於災時將以網路進行通知,以利時效掌
控。
五、本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撤除時機
(一)縣長指示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成立時。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時區分為三級開設,各級開設時機如下:
1.三級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澎湖縣尚未列入警戒
區時。
2.二級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澎湖縣列入海
上警戒區時。
3.一級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計八至十二
小時後暴風圈將接觸本縣陸地時。
(三)本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機:
1.指揮官指示撤除時。
2.中央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澎湖縣脫離海上、陸上警戒區
時。
六、本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之作業方式
(一)本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設於勤務指揮中心會議室,辦理災害之各項
防災、應變及災後復原事項。
(二)本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或撤除時,立即以警用電話通報各編組
及輪值人員。
(三)有關進駐單位及作業人員規定如下:
1.三級開設:編組人員於民管中心待命,全天候掌握颱風動態,並通報
本局各防災編組單位及各分局,進行防災準備。
2.二級開設:編組人員於民管中心待命,全天候掌握颱風動態,並通報
本局各防災編組單位及各分局,進行防災準備;另依照輪值表指派人
員至消防局災害應變中心輪值。
3.一級開設:立即由民管中心召開災害整備會議,並通知本程序相關單
位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嚴密監視颱風情勢,如發生災害,即時彙
整災情,處理災害。
七、本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成立後,由民管中心簽奉局長核示後
,由局長或授權人員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
組準備情形,指示採取必要防範措施,各單位同仁進駐本局颱風災害
應變中心時應依照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作業規定進行作業。
八、颱風災害發生時,各編組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報告
執行情形。
九、本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各單位依權責處理,
並立即將初步災情及處理情形送民管中心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