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以下稱本局)為推廣精進警察法規知能,有效管
理警政法律圖書室(以下稱本室)圖書借閱程序,以期維護圖書之完
備,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室警政法律圖書僅供本局所屬員警(工)借閱使用,並於一般上班
日提供借閱或歸還作業服務。
三、借閱本室圖書應出示服務證或識別證,每次以五冊為限,借期二星期
,得續借二星期,還書之末日遇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時,順延至最
初上班日。
四、本室特藏、參考工具書、期刊學報、報紙、公報、統計及其他經本局
列為不得借出者,限於本室閱覽;複印運用者,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
規定。
五、本室所借出之圖書,必要時,得隨時通知借閱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借閱人接受通知後應即歸還。
六、借閱人逾期未歸還圖書,由本局法制科進行催還,並通知借閱人單位
主管;逾一星期仍不歸還者,視其個案情節簽請處分。
七、借出圖書有毀損滅失情形時,應由借閱人自行購買相同之原書賠償;
有特殊情況經本局同意後,得以新版或原版舊書賠償;無法回復原狀
賠償者,依定價賠償;無定價者,視其個案情節簽請處分。
八、對本室各式圖書資料,應加愛護,不得圈點、剪裁及劃記,發現有上
述情形者,應比照毀損滅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