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澎湖縣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府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府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委員由本府一級單位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至少三人)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聘),補派(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報每年召開一至二次,並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每一至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七、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八、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