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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硓石古石及舊有建築石材蒐集辦法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在地文化資產,有效保存傳統建築石
材,以為修復傳統建築及公共景觀營造之基礎,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
十一條第一項及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承辦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並由本縣各業務相關
單位協辦。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舊有建築石材,指舊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所使用之硓石或玄
武岩或成型花岡岩。


第 4 條
依本辦法蒐集之舊有建築石材,儲存於「澎湖縣硓石之家」(以下簡稱
硓石之家)。


第 5 條
舊有建築石材取得來源如下:
一、公有建築物、老舊眷村獲准拆除者。
二、公、私有土地上之菜宅、石滬、古厝等地上物,因公共建設需要徵收
    者。
三、瀕臨危險之老舊古厝,由公部門拆除或補助拆除者。
四、民眾自願提供者。


第 6 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款規定之舊有建築石材,得由鄉市公所、村里長、
社區理事長、文化資產守護員、村里民等,通知承辦機關載運,並依規定
填具申報表(附表)。


第 7 條
舊有建築石材拆除,若屬公有者,應由主辦機關主動通知文化局,並協調
(助)運送至硓石之家置放。


第 8 條
舊有石材遷移費,比照徵收圍牆重建砌塊石或硓石費計,擬定合價格,
依實查估核給。


第 9 條
蒐集舊有建築石材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申請中央補助公告辦
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