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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社區營造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特設澎湖縣社區營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縣社區營造工作最高決策單位。
(二)、依本縣特色提出社區營造工作計畫。
(三)、社區營造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檢討。
(四)、社區營造事宜諮詢、跨處室協調及整合等相關事宜。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七人,召集人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或指派副縣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本會除召集人、執行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十人由本府民政處、建設處、教育處、旅遊處、社會處、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保局及農漁局相關局處主管兼任,另五名委員由召集人遴選社區營造相關專家、學者、相關單位、民間團體等人員聘兼之。本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須三分之一以上。
本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及兼任委員得依職務異動更換之。
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一任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五、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執行長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六、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針對縣內社區工作提出討論研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執行長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九、本會成員為無給職,非屬本府人員擔任執行任務時,得依規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