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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所屬澎湖開拓館展覽申請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所屬澎湖開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存澎湖歷史文化及推展各項藝文展覽,厚植文化底蘊,提供民眾優質參觀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展覽主題:展覽主題需符合歷史、文化、藝術、人文等內涵,展出作品媒材不拘,並以適合於本館場地空間展出者為限。

三、本館除自辦及邀請展覽外,擬申請於本館舉辦展覽者,均應依申請方式辦理,經本館審查後排定檔期。
(一)申請資格:凡國內外博物館、公私立藝文團體、機關、學校或個人創作者,均得向本館申請。
(二)申請方式: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受理申請翌年1月至12月之檔期。
(三)申請者應繳交下列資料:
1、申請文件信封(表1)。
2、基本資料表(表2)。
3、作品送審清單(表3)。
4、展覽計畫書(表4)。
5、澎湖開拓館展覽場地使用須知暨使用同意書(表5)。
6、切結書(表7)。
(四)申請文件送件方式如下:
1、郵寄:於受理收件期間內寄至88043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0號,澎湖開拓館收(信封註明澎湖開拓館展覽申請),以郵戳時間為憑。
2、專人送達:含快遞、親送等,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送達澎湖開拓館;開館時間(週三至週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0號。

四、審查:
(一)本審查原則上於受理申請時間截止後,擇日辦理當年度所有申請文件之審查。
(二)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由本館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除須補件項目外,如無特殊因素,不得變更其他資料。
(三)審查會議由本館遴聘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評審之,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五、展覽時間:每檔期展出時間以三個月為原則,本館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出者應配合本館。申請人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須於展出前三個月填具「放棄展覽切結書」(表6)通知本館: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通知本館者,則三年內不得申請在本館展出。

六、展覽須知:申請展出者,需遵守下列事項:
(一)展場之佈置,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本館協助之。
(二)展場之佈置,須於展出前二日完成,展期結束後七日內完成卸展,恢復場地並運回展品,逾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三)展出作品之裝框、包裝、運輸、保險、修護等費用,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四)本館為歷史建築,佈置展場時勿破壞或變動本館原有設施、嚴禁於壁面使用鐵釘、釘槍、雙面膠、漿糊、膠紙、膠水、泡棉膠、雙面膠、噴漆等物品之佈置方式,並應依本館之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至損壞者,展出者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如有特殊需求,應會同本館承辦人員共同協商。
(五)展出作品請裝裱完善,作品標籤除作品說明資料外,不得標示價格。
(六)展覽場內不得陳列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或進行任何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
(七)展出者應於展出2個月前提供至少500字之展覽簡介及作品說明(含圖片3張)供本館文宣推廣用。
(八)展出之請柬、海報及宣傳簡介或展覽相關文宣品或自行刊登廣告,其內容樣稿須於印製前交付本館審閱後始得製作,其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擔。
(九)展出者如欲舉辦開幕、茶會、記者會、剪綵等儀式或任何相關活動,請與本館預先協調,惟活動內容應先經本館同意,相關費用亦由展出者自行負擔。另為響應配合環保政策,展出會場應儘量避免擺設花圈、花籃及不得飲食等。
(十)展覽期間展出者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及向觀眾解說導覽。
(十一)各項展覽活動,基於教育推廣,本館有攝影、錄影、出版、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表7)。
(十二)作品若有違背法令及公序良俗等情事,本館得拒絕展出;若有侵權行為,由作者自行負責,本館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七、本要點自發布後實施,其修正、廢止亦同,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