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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所屬澎湖生活博物館場地使用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澎湖生活博物館(以下簡稱本
館)為服務民眾,提供各界辦理社會教育活動,暨有效管理及使用本館
多媒體簡報室與研習教室,依據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所屬澎湖生活博物館
規費收費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於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個人、學校、機關、團體或公
司均可提出申請。
(二)活動內容應符合推廣文化、藝術、人文、教育等宗旨。

三、申請方式:
(一)場地名稱、使用時間、收費標準、設備內容等如附件一。
(二)申請時間:於活動兩週前提出申請。
(三)受理地點: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三百二十七號,澎湖生活博物館。
(四)諮詢專線:零六-九二一零四零五。
(五)申請流程:於活動兩週前依下列程序辦理。
1.洽詢預約。
2.填具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活動企劃書(含活動主題、活動內容
要項、活動流程表、工作人員名冊、主管機關核准證件等),以及團
體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如同時有二以上申請人申請同一場地,以先提出申請書,經本館核
准且完成費用繳交者優先使用。
4.經本館核准後,於活動七日前繳交保證金,三日前繳交使用費,逾
期以棄權論,且保證金不予退還。
(1)繳款方式:
①現金-親至本館繳納。
②票據-即期支票、本票或匯票。
③匯款-銀行名稱:台灣銀行澎湖分行
戶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銀行帳號:零二四零三八零零二八二二
(2)保證金:以應繳使用費之三分之一計算,於活動結束後,經本館
確定無損毀各項建物、設施、展品時,無息退還。
四、活動變更或取消
(一)接獲本館核准通知後,因故需要變更活動內容或時間者,應於原活
動三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本館核准為之,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
逾期申請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因故必須取消活動時,應於活動三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保證
金不予退還。
(三)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人禍、
戰爭、國喪、法令變更、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病、活動重要人士死
亡或重病等)至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其繳金除另議使用時間外,
無息退還。
前項情形,申請人應於原因消滅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事證申請退
費。
(四)本館如因法令禁止或臨時特殊情況必須終止場地使用,
1.活動開始前-應通知申請人改期或取消活動,並無息退還所有繳
金。
2.活動辦理中-應通知申請人立即暫停活動,並按已使用時數計算繳
金餘額,並退還之。

五、注意事項
(一)不得有違反本要點第六點之情形。
(二)場地佈置:
1.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幟)、安裝設施等必要者,經本館核准後,
於指定地點為之。
2.活動之請帖、海報、宣傳簡介或其他資料,其內容需經本館審查後,
由使用人自費印製。
3.不可變動本館原有設施,不得以漿糊、膠紙、圖釘、鐵釘等物用於
場地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建物上,佈置場地所用材料需無破
壞性,且能完整復原場地為原則。
4.佈置期間之相關設備、物品之保管及人員安全事宜,均由申請人自
行負責。
5.非經本館同意不得使用非本館提供之電子儀器等其他設備。
(三)使用期間申請人應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其他保險,如因申請人之
過失而造成任何意外,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活動關係人於場地佈置及使用期間應一律配戴由本館核可之識別
證。
(五)場地佈置及活動期間之人員識別、秩序維持、安全維護、傷患急救
等,使用人應自行負責,派員至現場維護,本館駐守現場管理人員
僅提供必要時之協助。
(六)欲從事現場攝影、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架設機器等,應於申
請時一併提出,並應妥善保管使用各項設施,如本館無相關設施,
經本同意後自行準備;上述行為如有侵害他人之權益者,由申請
人自行負責。
(七)需遵守本館入館須知,違反者經本館人員勸阻無效,取消一年內
申請使用場地之權利。
(八)為保障一般遊客參觀權利及安全顧慮,場地使用人不得進入展場,
並禁止妨礙遊客通行動線或與遊客產生衝突。
(九)本館人員將不定時進行現場查核工作,若有違反本規定、影響遊客
安全或破壞館區設備之情勢,現場管理人員得立即制止活動進行。
(十)本館於活動進行時,得於現場攝、錄影存檔並收錄於本館活動刊物。
(十一)凡與本局各單位有直接相關之使用或合作辦理時,得經由本館層轉
核可後,免費使用場地。但贊助商或合作商之商品、廣告、文宣及
旗幟,需在本館核定地點範圍內擺置。
(十二)請遵守場地申請使用時間,以免超出時間影響本館管理作業。
(十三)場地使用後需於當日復原並清潔借用場地,且不影響下一次之使
用,經本館派員檢查確定場地依規定且未生損壞。
(十四)活動結束後,相關設施應立即運離本館,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如未
即時移除,視同廢棄,本館有權作任何處置,處理所需費用及任何
衍生之傷害,均應由使用人擔負全責。
(十五)使用人未經本館同意不得發售任何票券,如需發售票券應依規定納
稅並蓋驗稅單。
(十六)申請人辦理活動所衍生之行政裁罰或其他法律責任,概由申請人自
行負責,與本館無涉。

六、違規停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應立即取消使用資格,並沒收所有繳金。
(一)將場地作與申請登記項目所載不符之用途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二)違背政府法令或政策。
(三)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四)有損害本館建築、設備或人員安全之虞。
(五)未經本館核准擅自為營利性商業行為之活動。
(六)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者。
(七)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之活動。

七、損害賠償
(一)申請者對於場地建物、展品及一切器材應保持清潔及完整,如有任
何髒污、損毀或故障,應即修復或照價賠償,本館並有權自保證金
中扣除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不足之數向申請人追償之。
(二)於七日內繳賠償金,逾期未繳終身取消申請場地使用資格。
(三)申請人提出場地申請時,均視為同意前二項規定。

八、其他
(一)公益性質活動或合辦案件,經本館審查核可,得酌以免收。
(二)申請人如有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者,本館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一切活
動,並取消其三年內申請使用本館場地之權利。
(三)接獲本館核准通知後無故取消檔期,本館將予以註記,嗣後申請場
地使用將加以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