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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所屬澎湖生活博物館預售票申購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促成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澎湖生活博物館(以下
簡稱本館)與本地觀光業者合作之機會,並鼓勵機關、學校及團體善用
本館教育資源,依據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所屬澎湖生活博物館規費收費標
準,特定本要點。

二、購票數量及價格:
(一)一次購買一百張以上未滿三百張者,按全票七折計。
(二)一次購買三百張以上未滿五百張者,按全票六點五折計。
(三)一次購買五百張以上未滿一千張者,按全票六折計。
(四)一次購買一千張以上未滿兩千張者,按全票五折計。
(五)一次購買二千張以上未滿三千張者,按全票四點五折計。
(六)一次購買三千張以上者,按全票四折計。

三、購票資格:
(一)依規定合法成立之旅行社、遊覽車公司、飯店旅館業或民宿業。
(二)前項業者得透過相關公會、協會統籌購票使用。
(三)一般團體(限辦理活動或教育用),來文申請經本館層轉核可者。

四、購票方式:
(一)親自購買:檢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與店章(印信)、負責人印章,
一般團體攜單位章及負責人章,至本館售票口填具申購書(附件一)
辦理。
(二)委託購買:負責人檢齊前項證件後,以委託書(附件二)委託他人代購。
(三)通訊購買:檢齊申購書、各項證件、資料暨票券款(銀行本票、保付
支票、郵局匯票或匯款收據,受款帳號零二四零三八零零二八二二台灣銀行澎湖分公司,戶名「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掛號郵寄至八八零五零澎湖縣馬公市新生路三百二十七號,澎湖生活博物館收,經審查
無誤後,以限時掛號郵寄票券或領票證及預售票代領委託書(附件四)。
(四)前項所稱之證件影本應於適當處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
加蓋負責人印章。

五、票券管理規定:票券管理方式分為保管立帳及票券預領兩種方式。票券
ㄧ經出售概不受理退換,且不受票價調整之影響。
(一)保管立帳管理:
1.申購資料經審查核可後,本館視承購者所需,即發給領票證,上限四
十張,並另製預售票領用登記表(附件三)。
2.承購者所屬之代表人員方得憑領票證或填具預售票代領委託書至本
館領票帶領遊客入館參觀。
3.承購者所屬之代表人員所持之領票證,需有本館防偽鋼印、承辦人職
章、發行日期章,與本館最新推出之代表字樣或圖樣及承購者基本資
料,所持之預售票代領委託書需填具完整,否則拒絕領票。
4.領票證於毀損嚴重、遺失過多、被盜用或發生其他不利領票證使用等
之情事,承購者得向本館提出換證之需求,並繳回全數舊有領票證。
5.本館所出售之預售票採由本館保管立帳,以承購者入館人數減帳方式
使用,並紀錄於預售票領用登記表。
6.承購者需負保管領票證與預售票代領委託書之責任,若領票證或預售
票代領委託書因保管不甚遭冒用,本館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票券預領管理:
1.票券一經售出,承購者得領用全數或部份票券,未領用之票券則由本
館登記於預售票領用登記表立帳保管。
2.承購者不得因自身利益而作出有害本館名譽之轉售票行為,如發生類
似情形,經本館勸導無效,本館得撤銷其購買預售票之資格。

六、為利票券控管,承購者所購之預售票,請於五年內使用完畢。

七、本館得依經營管理上之需求調整票券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