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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圖書館學生志工服務申請原則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圖書整架人力需求時,得辦理本縣學生志工服務之申請受理。

2.本館圖書整架人力需求原則為同時段人力上限兒童室5人、二樓成人開架閱覽室10人,申請人數超過本原則規範人力時,本局得不予受理。

3.學生志工申請對象以本縣轄(籍)之國、高中及大學生為原則。

4.申請學生志工服務之學生對於圖書館志工服務要深具熱誠,不怕辛勞。其申請並需經父母親(或監護人)同意。

5.學生志工服務每次申請時數至少20小時以上,每次出勤服務至少2小時,且要能每週定時(或連續)出勤服務。

6.學生志工服務以圖書整(上)架為主要內容,或其他臨時可協助事項。

7.學生志工服務申請獲准後,需接受本局基礎訓練(累積達5人時,統一開辦訓練)及依照本局排定服務時程準時出勤,並辦理簽到退及服務工作內容記錄,且須遵照本局工作分派及相關規定,如未符以上規定,本局得終止其志工服務,並不予核發志工服務證明。

8.學生志工服務依規定出勤服務,並表現優良者,本局於服務結束後發給志工服務時數證明乙份。

9.本學生志工出勤服務,食宿、交通、安全等需自理,本局不負責服務工作以外之事項。

10.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於簽奉局長核准後,另行公告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