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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所屬澎湖開拓館演藝活動申請及補助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宗旨: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所屬開拓館(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表演藝術活動全面發展,提昇藝文水準,加強表演藝術團隊文化交流,引領縣民參與表演藝術活動充實其人文素養及活化再利用澎湖開拓館,特訂定本要點。

二、演出類別:戲劇、音樂、舞蹈、民俗技藝。

三、演出地點:澎湖開拓館戶外庭園。

四、演出日期: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館與演出單位共同協定之。(以本館所需之檔期為主)。

五、受理申請及審查期限:
(一)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因表演場地、檔期之調度使用,本館可視情況彈性調整受理申請時間。
(二)如遇展演時間緊迫,未及提會審查之案件,得以專案依程序簽准後執行之。

六、參加資格:凡具中華民國國籍,從事藝術工作之個人或團隊、藝文工作室、經紀公司及各級學校等(檢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參加辦法:填妥所需資料,郵寄或親送澎湖開拓館收,並請註明「申請演藝活動演出」。電話06-9278952  傳真:06-9279892  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0號

八、送審資料:
(一)申請表一份
(二)演出活動計畫一份(含演出內容、創作理念說明及經費概算表)。
(三)演出團隊經歷資料一式。
(四)公開演出節目單、剪報、評論、照片或影音資料等一式。
(五)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團體演出者),或個人身分證及相關證明影本一份。

九、遴選方式:聘請評審,以表演場地情況所需及預算能力、推展方針評選適當之表演團隊。

十、評審:
(一)由本局聘請表演藝術相關人士三至五名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審議決定之。
(二)審查時間為每年五月召開一次審查會為原則;如實際演出需要得召開臨時審查會。

十一、審核原則:
(一)演出內容之創作性、專業性及品質。
(二)經費編列詳實及經費補助需求。

十二、權利義務:
(一)經本局遴選演出者,再函知,並訂定相關切結事宜。
(二)活動時由本局拍攝及演出單位提供之圖片、印製之簡介或專輯,為宣傳推廣之需要,本局有使用重製的權利。

十三、附則:
(一)凡參加本活動者,視同承認本申請要點之各項規定。
(二)如有未盡事宜,與表演團隊協議辦理。
(三)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