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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共圖書館借閱簡約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讀者憑借閱證借閱圖書,每次限借10冊、圖書附件2件,每次借出期限為21天,可申請續借1次,延期7天。逾期罰則,以單本累計,逾期天數10天,則停借1天計算。圖書附件必須隨書借出。


二、 讀者憑借閱證借閱過期期刊,每次限借3冊、期刊附件2件,借出期限14天,不得申請續借,逾期罰則,同前條規定。


三、 讀者憑借閱證每次每人借閱視聽資料1件,限館內閱聽,被停止借閱權利之借閱證,不得借閱視聽資料。


四、 本館參考圖書及列為不外借之資料,一律不外借。


五、 讀者借出之圖書、期刊如有遺失,損毀、污染、圈點、缺頁等情事,需賠償原書(若為絕版圖書方可購買2年內出版之等值之同類新書;期刊:需賠償原期刊物)。


六、 代借圖書需出示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七、 各館館員得依借閱資料之適切性,裁量是否辦理借閱。


八、 年度借閱排行榜前10名者,可提高圖書借閱冊數為15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