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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圖書館視聽資料教育使用外借規則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館視聽資料概不外借,除本縣公共圖書館及學校等教育單位有教學或教育推廣等需求,並於單位出具公文,經本館同意後始可填具本單據辦理外借事宜。

二、借用數量學校每次以二件教學影片為限,公共圖書館以六片為原則,借用期限為二星期,期限到期請自動歸還本館。

三、外借資料嚴禁拷貝,借用期間如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責任,概由借閱人(單位)自行負責。若有損壞,須購買原資料賠償。

四、如有違反本借用規定者,本館將停止該單位借用權,並行文該單位。

五、本借用規則,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