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設置市區道路遮陽避雨設施,特依據「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市區目前除馬公都市計畫北辰商業區及馬公第三漁港商業區(商二)應依規定留設騎樓外,其他市區道路兩側建物皆無騎樓設施。為行人遮陽避雨之需,人行道上方得設置遮棚。
三、人行道上方設置遮棚應面臨道路寬度八米以上,其設置深度不得超過人行道,且突出建築線(計畫道路側溝外線)不得超過二公尺。但市區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不得設置遮棚。
四、遮棚設施最下端距人行道面之淨高不得少於二‧五公尺。
五、遮棚正面部份其上下緣淨高不得超過0‧六公尺。
六、遮棚內部支架,固定支撐得為必要之補強,惟不得設置柱腳。
七、遮棚上若設置廣告招牌應依「廣告物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八、遮棚材質、色彩不限,唯經本府整體規劃設計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九、人行道上方遮棚由本府統一規劃設計製作完成者,得免至鄉(市)公所申請許可。
十、申請程序及書表,由本府訂定後由道路管理機關(所轄鄉市公所)受理許可。
十一、本要點自頒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