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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6: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人行道沿二公尺劃設機車格〈區〉及桌椅擺設區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馬公市中正路人行道秩序並活絡當地商業環境及促進商圈發展,依澎湖縣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四款但書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馬公市中正路(民生路起至中山路止)路沿二公尺內人行道,範圍內店家得整齊排列桌椅,供公眾休憩使用,機車應在停車格(區)內整齊停放,設置範圍應由道路管理機關會同各業務主管機關、地方商圈組織及轄區里長研議劃定並由本府(或道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店家擺設桌椅區域應由店家負責該區域環境清潔維護作業,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在劃定區域內整齊擺放桌椅,不得佔用機車停車格(區),桌椅為可搬移且不得固定於人行道,並應確保人行道整體美觀及環境整潔。
(二) 擺放之桌椅應注意材質安全,定期檢查維護,善盡保管義務,如因維護不周造成民眾傷亡,店家應負刑事、民事責任。
(三) 禁止於人行道擺放及販售商品。
(四) 不得存放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裂物或其他易燃物品。
(五) 不得有妨礙環境衛生、交通、公共秩序、製造噪音或其他不當行為。

四、違反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者,道路管理機關得取消該店家設置桌椅擺設區,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及相關法規移請各業務主管機關裁處。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