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ㄧ、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於市區道路及公路地方主管機關,為督導轄內道路養護及管理情形,以提昇道路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評範圍
(一)本府於考評前通知鄉、市公所提報六條道路,提報道路長度至少需為五百公尺以上,數量不足者不在此限。本府於現地考評時抽取二條接受考評。
(二)考評內容分為「政策作為」及「實際作為」,其考評項目及權重由本府另訂之。
三、本府應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實地考評各鄉、市公所前ㄧ年度平時養護道路執行狀況,以抽籤決定考評路線,並針對政策作為召開考評會議。
四、為執行考評業務,本府設置考評小組委員五至七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工務處副處長為副召集人及承辦科長擔任當然委員,其餘考評委員由外聘或內聘委員擔任。
五、考評成績、名次獎懲標準如附件。
六、考評成績第一名之鄉(市)公所於下一年度本府補助之相關道路養護及路燈維護費增加前ㄧ年度之百分之二十,第二名增加前ㄧ年度百分之十,由每年度本府補助之養護經費調整勻支。
七、歷次考評內容應作成紀錄,便於長期追蹤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