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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港灣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回饋地方作業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解決本府辦理公共工程所取得土石方之處理,促進營建剩餘土石方以資源化回收再生利用,進而增加地方建設財源收入,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港灣工程取得之土石方,除依工程契約規定得使用於該工程外,剩餘之土石方,依下列原則處理之:
(一)材質屬海砂且適合養灘者,優先辦理養灘。
(二)材質屬岩方者,由本府協調地方提供適當地點暫時堆置留供本府其他港灣工程使用。
(三)其他材質不佳者,依「澎湖縣營建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處理。
(四)其他機關或村里因公共工程及地方公益需要經函報本府同意後,得無償提供使用。

三、土石方依上述原則處理後如有剩餘或因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得辦理公開標售,標售作業由本府或委託鄉(市)公所辦理。標售時應將標售資訊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使用財務變賣公告欄位,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四、剩餘土石方公開標售或疏浚工程採權利金方式辦理後,扣除實際施工成本,所得財源由本府、鄉(市)公所、村(里)或社區以三對等方式分配之。
鄉(市)公所、村(里)或社區因辦理回饋金項目而金費不足時,得專案報請本府同意將本府分配部分全額撥助。

五、本府分配部份優先編列為主辦單位業務之預算,鄉(市)公所、及村(里)或社區之回饋金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並透列鄉(市)公所預算辦理。

六、鄉(市)公所及村(里)或社區所分配之回饋金限於辦理左列項目:
(一)漁港設施及港區環境清理。
(二)村里(社區)之小型零星工程(以供公眾使用目的者為範疇)。
(三)其他由村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辦理以全體村(里)民利益為目的之社會教育、文化及環保活動等工作。

七、回饋金之收支及運用,本府得視情形隨時抽查,如有違反前項條文者,得以剔除,並由相關人員負責追繳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