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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
   (二)機關檔案管理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檔應字第一0七00一三五一一B號令修正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四)澎湖縣政府檔案申請閱覽抄錄複製作業注意事項。

二、檔案應用申請對象:辦理民眾申請本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作業。

三、檔案應用申請流程:
   (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填具申請書,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
        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電話、住(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
        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3.申請項目。
     4.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6.申請目的。
     7.申請日期。
     8.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二)申請人填填妥申請書後,逕送本局二樓收發室,由總收文登錄取號並依檔案類別分文業務單位
       辦理。
   (三)業務單位應依據申請書所載事項,確認其正確性,並檢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須申請人
       補正資料者,應於七日內通知補件,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四)業務單位受理案件,應儘速辦理,最遲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五)檔案應用內容如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
       法令之規定限制應用之情事者,業務單位得拒絕申請。
   (六)核准應用之檔案,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業務單位應採「分離原則」,
       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七)申請人收到本局審核函,應攜通知函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時間及處所為之。閱覽、抄錄或複
       製檔案時,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由本局暫時代管,並由承辦人員陪同應用檔案。申請人未
       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拒絕提供應用。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俟應用完畢繳費後歸還身分證明文件,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確認件數後簽收。
   (九)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檔案完畢者,承辦人應先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十)檔案應用完畢還卷後,申請人應依本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表」至行政科(出納)辦理
       繳費。

四、其他注意事項: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檔案之物品。
   (四)私自進入檔案庫房。
   (五)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本局將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