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流動廁所方便公眾使用,維護環境清
潔衛生,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
本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廁所,係指可停放於指定場所供公眾使用之活動式廁所。
前項流動廁所分大型行動公廁車輛及小型單座流動廁所二種。
第四條 凡本縣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商或一般民眾舉辦慶典、集會或不違
反公序良俗之其他活動時,均得申請使用流動公廁。
第五條 申請使用流動廁所,由本局核准之,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使用小型單座流動廁所者,應於使用七日前逕至本局填寫使用申
請表辦理申請手續,並應事先完成繳費。申請人應自行用車輛將流動
公廁運至活動場地,並自行僱用水電人員前往使用地點完成水電架設。
二、於載運前需先與本局管理單位進行點交,確認其流動公廁於出廠前硬
體設施及廁間清潔均有符合標準,並由雙方簽名確認後方可出借使用
,放置地點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三、申請使用大型行動公廁車輛者,應於使用七日前逕至本局辦理申請手
續,並應事先完成繳費。申請人應於填寫使用申請表中載明大型行動
公廁車輛使用時段及停放位置,停放地點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
四、本局受理申請後應即審核,如申請活動時間重疊,以公務活動為優先
核准對象,必要時派員察看放置地點有無妨害交通,並至使用日前三
日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六條 申請使用流動公廁收繳使用費標準
一、小型單座流動廁所,以八小時為一日計算,未滿八小時者,以八小時
計,每日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大型行動公廁車輛以八小時為一日計算,未滿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
每日新臺幣三千元整。
三、保證金:
(一)小型單座流動廁所每座新臺幣三千元整。
(二)大型行動公廁車輛每輛新臺幣五千元整。
四、夜間使用照明
(一)小型單座流動公廁每日每座新臺幣三百元整。
(二)大型行動公廁車輛每日每輛新臺幣五百元整。
五、保證金除扣抵修護費用外,於申請人交回公廁時經本局查驗公廁內外
清潔及有無損壞後無息退還。
第七條 流動廁所之清潔維護與管理保養責任:
一、小型單座流動廁所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下:
(一)小型單座流動廁所於使用期間內之內外清潔,由申請人負責清掃。
(二)小型單座流動廁所內一切設備應由申請人妥善維護,如有損壞,
申請人應於運至活動地點前即時通知本局更換即時報請修理,如
有於使用期間內發現人為過失致損壞者,由申請人負責修繕費
用,如無法修繕則需照價賠償。
(三)小型單座流動廁所需加水、抽肥時,由申請人自行處理。
二、大型行動公廁車輛清潔維護及管理責任如下:
(一)大型行動公廁車輛內外清潔,於活動期間內由申請人負責清掃。
(二)使用大型行動公廁車輛申請人應於車輛抵達活動地點後,即檢
查車內一切設備,如有損壞,請即通知本局備查,停放於活動
地點期間內,申請人應妥善維護,如有人為過失致損壞者,由
申請人負責修繕費用。
(三) 大型行動公廁車輛使用期間如需抽肥、加水,由申請人自行處
理。
第八條 依本辦法所收之費用除應掣據交付申請人外,並依規定悉數解繳公庫。
第九條 本小型單座流動公廁於必要時,可由其他機關申請移撥管理使用,其申請移撥使用期間,
由移撥管理機關負責廁內環境清理及硬體設備維護。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使用申請表書件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第十一條 申請人不得向使用流動廁所的民眾另行收費,一旦發現有收費情形即停止出借,並依本管
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完成清潔維護後交還本局。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