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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規範
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澎湖縣各鄉(市)公所(以下稱執行機關)悉依本作業規範辦理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

三、徵收對象為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徵收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按戶定額計算徵收者,清除處理費之繳納義務人為該戶戶長。

四、每年徵收期數以二次為原則,即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各為一期,並由執行機關負責徵收。每期徵收之繳納期限截止日分別為七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各執行機關若因作業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變更者,得報請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後辦理。

五、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八九)環署廢字第零零零九三一三號函示為之,如有修正由本府另予公告。

六、執行機關每年應自行函請自來水公司及戶政事務所提供最新用戶及戶籍資料進行比對或實際清查,更新徵收清冊名單,據以辦理徵收。

七、繳費方式由執行機關派專人按戶徵收、郵寄繳款通知書或其他妥適方法通知繳費,收款後應開立收據交繳納人。前項清除處理費逾期未繳費者,執行機關依行政程序法進行催繳,並應限期繳納,屆期繳費義務人仍未繳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六條移送強制執行。未繳納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者,執行機關應造冊列管並列入移交。

八、執行機關應於每年八月底前及次年二月底前將徵收金額依據澎湖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委員會九十八年度第一次會議決議辦理比例分撥清除、處理執行單位,分撥比例如有修正由本府另予公告。清除處理費之收入與支出,應依預算程序編列歲出歲入預算。

九、第三點之繳費義務人如有下列特殊情形,由繳費義務人向各執行機關提出申請或經各執行機關清查認定後,報請本府核定免徵:
(一)偏遠地區致垃圾車無法抵達未予清除處理者。
(二)實際無人居住或房屋已不堪居住之情形者。
(三)籍在人不在、空戶或死亡者。
(四)同址多戶之共同生活戶,得以徵收一戶為原則。
(五)同址分戶,二戶以上共同使用以推派一人為繳費代表人。
(六)其他經執行機關清查有特殊情形者。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