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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設備購置及活動計畫審查標準及程序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建立補助款透明化、公開化 之補助機制及加強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機關(政府機關或部隊)、學校(已立案之各級學校)、團體(有意願推動資源回收工作並向政府機關立案之團體或組織)。

三、補助工作項目:
(一)辦理資源回收工作。
(二)辦理資源回收及廢棄物源頭減量教育及宣導工作。
(三)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工作
(四)其他相關工作項目。

四、預期效益及績效目標
(一)提升資源回收率。
(二)提升民眾垃圾減量資源回收觀念。
(三)設立社區資源回收站,辦理資源回收形象改造配合工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五、補助原則
(一)辦理資源回收工作每案補助金額3萬元以內為原則。其中辦理相關宣導活動所需文具、宣傳單、海報、影印、底片沖印、音響租借、宣導品及宣導光碟拷貝等,以不超過2萬元為原則。
(二)辦理教育宣導活動應預估參加人數,補助經費以每人160元估列,惟實際出席人數(需附簽到簿),作為實際補助金額核定依據。
(三)申請單位曾經辦理資源回收相關活動或計畫且成效良好者,如有其他特殊情況(如全國性資源回收活動、研討會國年度計畫等)或購置資源回收相關器具(如三輪車、手推車等)或資源回收相關金額及購置用途說明,得以整體考量為原則,依實際需求酌予增減,最高不超過10萬元整。
(四)以上同一補助對象每年以1次為限,6年不超過3次為原則,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應列全部經費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
(五)從事收集清除資源回收物行為之回收站(如村里、社區、大廈等)申請辦理資源回收形象改造配合工作,每案補助經費以3萬元以內為原則。辦理資源回收工作得申請購置資源回收桶(箱、架)、廢乾電池回收筒、資源回收設施設置與整修、資源回收相關器具(如三輪車、手推車等),並應有預估金額及說明購置用途,及辦理宣導活動所需之文具、宣傳單、海報、影印、底片沖印、音響租借、宣導品及宣導光碟拷貝等,其中前揭辦理宣導活動所需文具用品不得超過總經費之30%為原則。最高不超過1萬元。個體業者以提供輔導及提供回收機具方式辦理,不直接給予補助經費。
(六)同一回收站之補助每年以1次為限,6年不超過3次為原則。並以配合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暨整合物業工作,導入個體業者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之村里、社區、大廈為優先補助對象。

六、補助標準:
(一)辦理資源回收工作申請購置資源回收桶(箱、架),應說明設置地點,每桶(箱、架)補助經費以不超過1萬元為原則、廢乾電池回收筒(盒)每個補助經費以不超過100元為原則、水銀體溫計回收筒(盒)每個補助經費以不超過2,500元為原則,並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應有預估金額及購置說明用途。
(二) 辦理資源回收宣導活動、說明會、講習會等相關宣導業務(如需便當費,每人每餐不超過80元),宣導品(包括帽類宣導品)經費單價不得超過100元,且應以可重復使用及資源回收相關宣導用品為主,但本局管轄之鄉市公所需之宣導品不予補助,應由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項下支應。
(三) 講師鐘點費按每節50分鐘內聘800元、外聘1,600元,應檢附授課題目及時間表。

七、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案應由各鄉市公所、機關、學校、團體等備函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送本局辦理,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目標(如教育宣導活動應預估參加人數)、效益、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執行方法、計畫期程、地點等;經費概算表中項目、數量、單價、金額應力求明確詳盡,且於辦理完畢將成果報告(範例格式如附件)、原始憑證正本(或影本)及照片送本局備查。
(二)同一請求補助案,應一次申請,不得分次提出申請。補助項目若有變更,應先經本局核定後,始得辦理變更。

八、審查準標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計畫之工作事項應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申請經費之額度、項目及標準應符合本要點第四、五點規定。
(二)申請補助之經費應先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執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項目上。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常性經費:辦理完畢後1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原始憑證正本(或影本)及照片至本局一次撥付。
(二)購置機具及施作工程經費:辦理完畢後1個月內提送成果資料、原始憑證正本(或影本)及照片,如購置1萬元以上之設備,應檢附財產增加單至本局一次撥付。

十、考核作業
(一)本局將依所提補助案之執行成果報告、原始憑證正本(或影本)及照片,進行查核工作,查核結果將作為未來補助之參考依據。
(二)計畫補助項目,應專用於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使用,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未使用於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者,經查明屬實,受補助單位應於本局通知後儘速將補助款全數繳還本局。

十一、請求補助案件,應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衝突利益迴避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購置設備者應列入財產登記及移交。

十二、本作業要點得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計作業規定或相關法令規定,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