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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獎勵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激勵本局員工向上向善,表揚其優良事蹟,藉以激發榮譽心,建立優良稅務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本局所屬員工

三、獎勵標準:
(一)拒收賄賂餽贈,有具體事蹟者。
(二)從事業務研究發展(含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具有創見,經  局長裁定採納或報經上級核定有案者。
(三)為民服務、勤求民隱,發掘民瘼或協助民眾解決困難,有具體事蹟者。
(四)主動發掘或提供資料,因而偵破重大違章漏稅或政風案件者。
(五)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及營繕工程工作,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有重大績效或貢獻者。
(六)拾金(物)不昧,其價值超過新台弊貳仟元者。

(七)其他優良政風事蹟,足以鼓舞人心,轉移政治風氣者。
四、有左列情形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四)因違法失職等行為,尚在偵查、審議未結案者。

五、作業程序:
(一)選拔時間:每年舉辦乙次。
(二)選拔方式:
     1、推薦:由科、室主管或同仁推薦。
     2、評審:推薦單位寫推薦表(如附表)乙份,交由廉政會報秘書單位(政風室)初審後,提報廉政會報複審,複審通過後簽請  局長核定。

六、表揚方式:
(一)透過員工集會或講習時機予以公開表揚,並請 局長頒贈獎狀與獎品嘉勉。
(二)當選人員列為升遷時之考核分數參考。

七、本要點所需獎勵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勻支。

八、本要點經本局廉政會報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