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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節流措施及獎懲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本府及所屬機關貫徹執行,減少不經濟支出及嚴格控制預算,將有限資源作最經濟有效的利用,使縣政能在穩定的基礎上持續向前邁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懲對象為實施項目之提報人及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三、本要點實施要項之項目內容(如附表一),辦理期程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由本府主計處負責督導。

四、節流計畫項目提報內容、考核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應參考前一年度辦理情形及執行績效,擬訂年度節流計畫,依照後附格式(如附表二)填列後,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送本府主計處審核彙整,經簽報縣長核定後,據以推動執行。
前揭作業計畫應包括工作項目、提報單位、具體實施步驟(規劃辦理情形)、完成期限及預期效益(目標)等。預期效益應儘量以具體量化之數據呈現,如減少支出之金額等,以為年度執行績效之衡量指標。
(二)各機關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次年三月底前),辦理上年度執行成果檢討,妥填實際績效(具體成果)及檢討建議等事項後,送本府主計處審核彙整並簽報縣長核批,以適當方式揭露(如登載機關網站、發布新聞稿等)。
(三)各機關對於執行績效欠佳項目,並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及據以策進。
(四)未依權責項目按時填報執行成果者,視為未執行節流措施,並列入獎懲參考。

五、獎勵標準及方式:
(一)各機關視年度辦理成果,依個案計畫提報獎勵,提報獎懲人數應以各該要項實際出力人員為限,最多四人,其標準如下:
支出減少 獎勵標準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嘉獎一次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嘉獎二次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記功一次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記功二次
(二)符合上開敘獎標準者,始得由各機關將具體量化績效提列於獎懲建議單(如附表三)併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主計處彙整審查,簽奉縣長核准後,據以辦理獎懲。
(三)本府主計處承辦節流措施之承辦人員及主管得視其年度績效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