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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對各鄉(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六點第六款規定訂定之。

二、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各鄉(市)公所施政計畫及預算考核之範圍如下:
(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
(二)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三)財政及施政績效。

三、鄉(市)公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之考核,由本府行政處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計畫執行進度。
(二)計畫目標達成情形。
(三)計畫實施績效。
(四)計畫先期評估作業。
(五)計畫監督考核機制運作情形。
(六)其他依年度施政需要所辦理之考核項目。

四、鄉(市)公所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本府主計處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1.年度總預算案是否收支平衡與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或決算數額變化情形。
2.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未依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相關規定編列情形。
3.補助收入未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編列情形。
4.對於依法律應編列或負擔之經費有無如數編列、執行,及以前年度積欠款清償情形。
5.委託或補助社會福利團體辦理之社會福利計畫付款情形。
6.其他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二)各鄉(市)公所對於中央及本府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是否專款專
用,經費之分配與執行有無不當。
(三)鄉(市)公所對於鄉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有無依
下列規定辦理:
1.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由鄉(市)公所負責確實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2.建議事項應由鄉(市)公所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不得採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3.鄉(市)公所應定期將鄉(市)民代表建議事項辦理情形函送本府主計處,並於鄉(市)公所網站中公布。
(四)鄉(市)公所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依下列規定辦
理:
1.補(捐)助經費,除須由申請補助團體提出計畫審核後,
始核定補助額度外,其餘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
金額,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
理。
2.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鄉(市)公所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4.鄉(市)公所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規定:
(1)行政院每年度所頒訂之縣(市)及鄉(鎮、縣轄市)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中已明定補助費編列標準之民間團體。
(2)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或鄉(市)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3)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4)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5.各鄉(市)公所應定期將受其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名稱、補(捐)助項目、累積補(捐)助金額等辦理情形函送本府主計處,並於鄉(市)公所網站中公布。
(五) 其他依年度施政需要所辦理之考核項目。

五、鄉(市)公所財政及施政績效之考核,由本府主計處會同財政處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年度累計債務餘額及其增減變化情形。
(二)開源部分:
1.稅捐徵收達成率及其稽徵績效。
2.規費及罰款徵收情形。
3.工程受益費徵收情形。
4.公有財產收益情形。
5.變產置產辦理情形。
6.其他具有績效之開源措施辦理情形。
(三)節流部分:
1.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及其保留之比率。
2.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之辦理情形。
3.公務車輛購置單價、數量及配置情形。
4.人事費及委辦費支出撙節情形。
5.開源節流績優案例。
6.其他具有績效之節流措施辦理情形。
(四)其他依年度施政需要所辦理之考核項目。

六、本要點之考核,採書面或實地考核方式辦理。各鄉(市)公所對於本府主辦考核機關交辦事項,應確實配合,並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其不予配合時,本府得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補助款。

七、本府主辦考核機關於辦理考核時,得洽請相關單位協助辦理或邀集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八、本府得依考核結果,增加或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各鄉(市)公所所獲基本財政收支差短及其他基礎公共設施經費之補助款。

九、各鄉(市)公所得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