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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新進醫事人員甄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醫事人員,係指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二條規定,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護理師、護士、營養師並擔任公立學校組織法規所定醫事職務之人員。

三、本府所屬各級學校遴用新進醫事人員,除考試及格分發任用者外,以公開方式甄選,並依下列方式:
(一)公告職缺:由本府將職缺及甄選相關資料登於本府網站公告三日。
(二)公告內容:
      1.職缺所在機關、職務、名額及服務地點。
      2.所需資格條件。
      3.應徵人員報名時應繳證件。
      4.報名方式:一律採親自或委託方式報名。   
(三)甄選方式:採口試與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四)成績計算:由本府或職務出缺學校甄審委員會就書面資料審查予以核  分;如採口試與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時,書面審查占百分之五十、口試占百分之五十(如附甄選評分標準表)。
(五)錄取方式:
      1.本府統籌辦理:依規定未達設置甄審委員會標準之學校,由本府甄審委員會評定成績後,並依積分高低順序列冊,陳請縣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
       2.各級學校自辦:依規定已達設置甄審委員會學校,由職務出缺學校甄審委員會依上揭方式完成甄選作業,陳報本府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