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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2: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獎勵民間參與投資開發縣有土地發展觀光產業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民間參與投資開發縣有土地,促進 觀光產業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但已依其他法規而受有類似本自治條例之減免獎勵者,不得再重複享有獎 勵。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旅遊處。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觀光產業指合於政府所定之觀光旅館業、一般旅館業、觀光遊樂業等觀光服務事業。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投資人,指合於下列規定,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一、以租賃、設定地上權、委託經營等方式參與投資縣有土地開發案。
        二、投資金額(含增資擴充)超過新臺幣十二億元。

第五條  投資人新建供投資案直接使用之不動產;其年度房屋稅應繳稅額得向本府申請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前五年全額補助。另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投資人已完工取得使用執照供投資案直接使用之不動產,其年度房屋稅應繳稅額得向本府申請本自治條例施行後五年全額補助。
        第一項之申請補助,應於每年房屋稅開徵後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申請補助期間之房屋稅繳納收據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
        第一項之受補助者,其主營業處所應自當年度補助核准日起連續五年設於本縣,所僱用之員工需有百分之五十為設籍澎湖縣二年以上之縣民;違反者,該年度補助款應予追回。

第六條  本府為審議本自治條例申請案,應設澎湖縣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  其設置要點及其應遵行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