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民間觀光創意產業,提升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旅遊品質及促進觀光市場經濟活動,創造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旅遊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觀光創意產業如下:
一、旅館、民宿產業。
二、海上平台及水域遊憩活動相關產業。
三、餐廳、小吃、伴手禮、傳統地方特色飲食文化產業。
四、農、漁休閒產業及相關產品。
五、旅行社、旅遊服務產業。
六、地方特色工藝產業。
七、網路電子商務產業。
八、其他對本縣觀光推廣及傳統文化具創新之產業。
第4條
申請獎勵案件申請人除應具備推動計畫之執行能力外,該計畫並應至少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前瞻性:具備推動本縣觀光產業發展之前瞻創意。
二、特色性:具備提昇本縣觀光產業價值之特色創意。
三、推展性:具備推展為本縣觀光產 業之群聚經濟模式。
第5條
本府得對觀光創意產業項目提供下列之獎勵及協助措施:
一、經費補助(經費補助依所提計畫申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為獎勵上限,其金額每件最高上限為新台幣六十萬元整)。
二、育成及經營管理之改善協助。
三、資訊科技之運用協助。
四、經營管理人才之培訓協助。
五、行銷媒體之宣傳協助。
六、公用不動產使用之協助
七、本縣相關觀光活動之參與協助。
第6條
本辦法受理之申請案件執行以一年為原則,各年度受理之前項獎勵措施,得就本辦法第三條所指之產業依第四條規定項目擇項或全部受理申請。
本獎勵採先審查後執行,每年由本府就前項之產業及項目一定公告期間受理獎勵申請。
第7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以新創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個人。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曾獲本辦法補助,其執行有逾期未結案或有其他違約情事。
二、案件執行中擅自變更計畫。
三、申請計畫內容已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並獲補助部分。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第9條
申請獎勵者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澎湖縣觀光創意產業獎勵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觀光創意產業企畫書十份(含電子數位版本)。
前項第二款之企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執行計畫創意構想、執行內容、配套措施及執行期程。
二、經費籌措及資源整合計畫。
三、對本縣觀光產業推廣之效益評估。
四、智慧財產權切結書(如附件二)。
第10條
為受理申請獎勵案件之審查,本府應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單位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11條
申請獎勵案件經審查通過後,應經由本府或審查委員會同意始得變更。但以一次為限。
計畫因故無法執行者,獎勵對象應於事前以書面通知本府。
本府得就獎勵對象進行督導,並要求改善之,以暸解獎勵對象實施之成效。
第12條
獎勵案件應於執行完畢或經本府同意延期繳交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資料,辦理核撥。
一、成果報告書三份(含光碟)。
二、領據。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