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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變更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之需,依「澎湖縣非都市土地變更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遊憩用地之興辦事業計畫,經本府旅遊處受理審查應備具之書件無誤後,提請審查小組召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會議。

三、審查小組對非都市土地變更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之審查事項如下:

 (一)觀光產業分析。

 (二)事業計畫構想。

 (三)經營管理計畫可行性。

 (四)財務計畫可行性。

 (五)其他與興辦事業計畫相關事項。

四、審查小組設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成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府有關單位、附屬機關或府外相關單位代表。

 (二)具有產業分析、規劃設計、經營管理、景觀建築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審查小組會議應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六、審查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士或業務主管機關人員列席說明。

七、審查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旅遊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事務。另所需工作人員,由旅遊處承辦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八、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如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再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審查會議之召開,應獲致審查結論,並作成會議紀錄。

九、審查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十、審查小組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新設、變更有關事項,得推派委員或由召集人指派人員實地調查。

十一、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十二、審查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旅遊處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