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暨所屬各機關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除行政院頒「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府提出之具體陳情。

四、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五、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本府暨所屬各機關應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述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份證件號碼、聯絡住址及電話等,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得利用公共設施設置協談室或其他指定地點,聆聽陳訴或解答民眾施政問題。

六、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對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七、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受理;非屬收受機關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 ,並函知陳情人。 涉及二以上機關權責時,收受機關應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處理;遇有爭議,由其共同之上級機關處理。

八、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之規定者,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適當處理。

九、本府各單位暨縣屬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呈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答復。

十、本府暨所屬各機關研考單位對人民陳情案件辦理情形,得視案情需要隨時實地查證或交換意見,以防疏漏及規避列管情事,並應協助主辦單位解決困難,增進處理時效。

十一、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及列管單位。
十二、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期限:
(一)首長電子民意信箱:三日。
(二)建議事項:十日。
(三)一般、檢舉事項:十五日。
(四)內容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權責,需協調有關單位(機關)處理及涉及政策、法令研訂後始能明確答覆並適當處理者:二十日。
(五)案情特殊或涉及數單位(機關)業務須會勘協調者:三十日。
業務單位承辦人經審酌處理期限與陳情事項不符時,得簽奉單位主管核定調整,並通知列管單位更正。
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之案件,得依原訂處理時限辦理展期,以一次為限,並將延長時限理由以書面(或電子郵遞)告知陳情人並副知列管單位。
列管單位對辦理展期案件,應繼續列管追蹤,限期辦理結案。

十三、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提出陳情時,收文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人。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經主管機關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再向其上級機關陳情時,該上級機關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後函轉原機關處理。

十五、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送會列管單位登記銷案。
(一)陳情內容空泛或未具真實姓名及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二次以上,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陳情案件已由法院審理中或移司法機關偵辦者。
(四)非本機關主管之陳情事項,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五)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及列管單位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十六、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十七、本府暨所屬各機關總收文單位收受人民陳情案件後,應送研考單位登記列管,並追蹤其處理結果。

十八、人民陳情案件經函復陳情人並副知列管單位核對無訛後,使能認定結案。其經邀請數單位(機關)共同研商者,須就各單位(機關)主管事項全部獲得解決,並經本府綜合答覆陳情人後,始予結案。

十九、人民陳情案件具有檢舉控訴性質而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予保密。

二十、人民陳情案件逾期處理而有積壓責任者,由研考單位依「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文書處理時限暨逾限懲處標準表」之規定,簽請機關首長核定予以懲處。

二十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於年度終了時將案件數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供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參採。

二十二、本縣各鄉市公所未訂定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者,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