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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馬祖地區轉赴澎湖旅行接待計畫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澎旅遊接待工作,特依「澎湖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馬祖地區轉赴澎湖旅行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成立澎湖縣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馬祖地區轉赴澎湖旅行接待計畫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旅行業提報之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馬祖地區轉赴澎湖旅行接待計畫。
(二)提供大陸地區人民組團進入金門馬祖地區轉赴澎湖旅行接待工作諮詢服務。
(三)配合、協助辦理觀光產業從業人員接待大陸旅客訓練。
(四)其他應行辦理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旅遊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旅遊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澎湖服務站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澎湖專勤隊代表一人。
(四)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五)本府建設處工商科科長。
(六)本府衛生局食品衛生課課長。
(七)本府旅遊處觀光促進科科長。
(八)觀光旅遊產業相關之專家學者代表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每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五、本會會議應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六、本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士或業務主管機關人員列席說明。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旅遊處觀光行政科科長兼任,綜理本會幕僚業務;幹事一至三人,由本府旅遊處就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旅遊處相關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