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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捐)助地方報作業規範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民眾對本府各項施政的認知,提高新聞傳播之成效,並結合社會各界資源,同時凝聚旅外鄉親之向心力及認同感,進而有助於本縣爭取中央之補助,特訂定本規範。
本規範之規定以適用由本府行政處「公務預算/一般行政/新聞宣導/獎補助費/其他補助及捐助/其他補助及捐助」預算科目支出之經費補助案為限。

二、本規範所指地方報為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報社(公司),且營運正常,每日按時出刊,刊載內容均為本縣有關之地方訊息,且每日至少五個(半版)版面以上。

三、請求補助案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衝突利益迴避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四、補助案之補助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本府行政處為妥善運用資源或推展政令宣導需要,得依補助對象之專業能力、以往辦理實績、經驗或績效等條件,擇定補助對象辦理。
(二)受補(捐)助地方報應闢「縣政報導廣告」專版,每日至少刊登配合本府政令宣導消息五則以上,並於專版適當明顯處註明「澎湖縣政府廣告」字樣。
(三)受補(捐)助地方報並應每日郵寄自家報紙予各旅台澎湖同鄉會理、監事,理、監事名冊由本府提供。

五、受補(捐)助地方報對本府撥付之補(捐)助款項,應設明細帳戶處理,專款專用,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列。

六、本府每月至多補(捐)助每地方報縣政廣告新台幣三萬元、寄送報紙新台幣三萬元,合計每月補(捐)助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六萬元為限;受補(捐)助地方報對補(捐)助款應切實運用,如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其他不當情事,本府得扣除該部份之補(捐)助經費(每則三百元;寄送報紙:每日每份十元)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捐)助地方報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七、領受本府公款補(捐)助之地方報,應每月初檢送成果報告(即上月統計表,內容包含:配合刊登之日期、則數、標題、版別、收支明細等)、郵資證明、掣據至本府,俾憑撥款。如領受公款之補助為經常或臨時性支出之全部者,則另檢附原始憑證。

八、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九、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繳回。

十、本府行政處應加強督導受補(捐)助地方報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另將補助款辦理情形依規填報「澎湖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明細表」送本府主計處彙整。

十一、本規範依年度預算審議結果據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