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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府旅遊處處長
(五)本府行政處法制專員
(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七)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專家學者二名
專家學者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行政工作由本府財政處負責辦理。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機關(單位)科長以上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對於第三點第一項第八款之委員,得依規定發給相關費用。

九、本會下設訪視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訪視小組),其設置如下:
(一)訪視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綜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事宜。
(二)訪視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訪視輔導小組日常事務。
(三)訪視小組幕僚工作人員三人,由財政、工務(採購)、行政處(法制)派兼之,協助訪視小組業務。
(四)訪視小組置委員若干人,視個案需要指派本府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單位人員及經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名單中遴選具有訪視事項相關專長者,協助訪視輔導事宜,並於實施個案訪視作業時派(聘)兼之,於完成該次訪視作業,且無後續處理事項時解散。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或財政部權責者,報請各該機關核定、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