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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1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總述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本縣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不動產,係指公用及非公用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三)本規範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主管單位為本府財政處;管理機關、單位為直接使用機關、單位、學校或依業務屬性區分之各業務單位。
(四)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經管之不動產,設置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財產卡)及分類明細帳,分類明細帳並應備份送主管機關彙總建檔列管。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登入財產卡。財產帳、卡已建立電子資料檔案者,得以電子檔案或網路傳輸替代,並定期備援。
(五)財產卡由管理機關、單位保管,及指定專人管理,並隨時注意產籍資料之異動,如有誤繕、漏登、標示變更或其他原因致與實際情況不符者,管理機關、單位應辦理異動更正,並將異動情形通知主管單位釐正產籍資料。
(六)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應予補建。
(七)主管單位應就所經管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財產權利憑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其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八)管理財產帳、卡之經管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財產清冊、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產籍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九)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單位產籍登記事務,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落實產籍管理。
(十)主管機關應就管理之產籍資料每年定期與土地登記資料進行檢核,使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資料一致,以健全產籍管理。

二、產籍之登錄列管
(一)管理機關、單位應依所管有不動產性質,區分類別為公務用、公共用、事業用或非公用不動產登錄列管。
(二)經相關權責機關、單位核定為古蹟或具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經核定為珍貴不動產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辦理。
(三)土地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1.發生原因
依法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奉核定有償撥用等原因,增加經管之縣有土地。
2.列帳價格
 按當期申報地價列帳。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列帳,並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
3.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有償撥用等登記後,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本府財政處建檔列管:
○1財產增減表
○2分類明細帳
○3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土地『管理者』登記為『澎湖縣政府』者,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交由本府財政處統一保管;『管理者』登記為各機關者,權狀正本自行保管,影本送交本府財政處。)
○4產權取得證明文件影本
(3)將下列文件造冊保管:
○1財產卡
○2分類明細帳
○3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影本(土地『管理者』登記為『澎湖縣政府』者,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交由本府財政處統一保管,各機關、單位留存影本;『管理者』登記為各機關者,權狀正本自行保管,影本送交本府財政處。)
○4土地勘查表
○5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6已申請鑑界者之立樁照片(能看出樁位及周遭明顯地形地物),以利樁位遺失時,可大致判定樁位地界之用
○7提供他人使用之契約文件及奉准原簽
(四)建物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1.發生原因
依法買賣取得、接管、受贈、奉核定有償撥用、新建等原因增加經管之縣有建物。
2.列帳價格
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列帳;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單位估定之。
3.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建物買賣取得、接管、受贈、有償撥用、新建等登記後,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如短期無法辦理建物登記或未能辦理建物登記者,則於完成點交後,向稅捐機關申請設立(變更)稅籍,並自行編列臨時建號(E+序號),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本府財政處建檔列管:
○1財產增減表
○2分類明細帳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或影本(建物『管理者』登記為『澎湖縣政府』者,建物所有權狀正本交由本府財政處統一保管;『管理者』登記為各機關者,權狀正本自行保管,影本送交本府財政處。)
○4產權取得證明文件、點交紀錄或稅籍資料
(3)將下列文件造冊保管:
○1 財產卡
○2 分類明細帳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或影本(建物『管理者』登記為『澎湖縣政府』者,建物所有權狀正本交由本府財政處統一保管,各機關、單位留存影本;『管理者』登記為各機關者,權狀正本自行保管,影本送交本府財政處。)
○4建物建造、使用執照及測量成果圖
○5位置平面圖
○6 點交紀錄
○7 稅籍資料
○8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9提供他人使用之契約文件及奉准原簽

三、產籍之異動處理
(一)土地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1.發生原因
依法撤銷徵收、出售及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有償撥用等原因,減少經管之縣有土地(或價值)。
2.除帳
(1)辦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
(2)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本府財政處釐正列管資料:
○1財產增減表
○2分類明細帳
○3證明文件影本
(二)建物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1.發生原因
 因出售、報廢及拆除、有償撥用、滅失等原因,減少經管之縣有建物(或價值)。
2.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機關辦竣登記後,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依行政院訂頒各機關學校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等規定辦理。
(2)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本府財政處釐正列管資料:
○1財產增減表
○2分類明細帳
○3建物所有權狀正(影)本(部分滅失)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三)管理機關、單位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1.發生原因
因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或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用等原因,變更管理機關、單位。
2.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變更管理機關、單位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
○2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本府財政處釐正列管資料:
A.財產增減表
B.分類明細帳
C.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本府財政處建檔列管:
A.財產增減表
B.分類明細帳
C.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或影本
D.產權取得證明文件影本
○3將下列文件造冊列管:
A.財產卡
B.分類明細帳
C.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或影本
D.土地勘查表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位置圖)
E.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3.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用,變更管理機關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記後,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
○2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本府財政處釐正列管資料:
A.財產增減表
B.分類明細帳
C.核准撥用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發給所有權狀後,辦理產籍登錄。
○2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本府財政處建檔列管:
A.財產增減表
B.分類明細帳
C.核准撥用證明文件影本
○3將下列文件造冊保管:
 A.財產卡
 B.分類明細帳
 C.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或影本或稅籍資料
 D.土地勘查表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位置圖)
 E.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四)因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及公告現值調整等原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1.列帳價格:
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依異動後之申報地價入帳。
2.登錄列管
(1)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前之資料辦理減損更新,並重新登錄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各筆土地資料。
○2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本府財政處建檔列管:
A.財產增減表
B.分類明細帳
C.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影本
D.分算地價表影本
E.重測(或重劃)前後地號對照表
○3 將下列文件造冊保管:
A.財產卡
B.分類明細帳
C.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影本
D.土地勘查表
(2)地價調整之登錄列管:
○1主管單位每年一月應於產籍資料登錄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並隨公告地價調整登錄申報地價,以調整帳值。
 ○2管理機關、單位應隨公告地價調整登錄申報地價,以調整帳值。

四、產籍之檢核
(一)主管單位應就縣有土地之產籍資料,每年至少與地籍總歸戶資料核對一次,並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資料核對結果不符者,應交由管理機關、單位查明更正,並由主管單位追蹤列管。
(二)管理機關、單位對於資料不符之處理:
1.地段、地號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明是否曾辦理重測或重劃,並依查證結果辦理產籍異動更正。
2.因徵收、價購而新增之土地、建物,尚未建立財產帳者,應依規定辦理產籍新增。
3.已建立財產帳卡而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洽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登記。
4.面積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詢該筆土地是否曾辦理分割,或係誤繕,並依查證結果辦理面積異動更正。
5.申報地價、公告現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不符者,依地政資料辦理產籍異動;都市計畫土地則另洽都市計畫單位查明都市計畫分區及用地別,辦理產籍異動。
五、報表作業
(一)平時報表
管理機關、單位於辦理產籍新增或異動,涉及財產增減作業時,應檢     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一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分類統計表
2.財產增加(減損、轉增、轉減、增值、減值)單
 3.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半年報表:
管理機關、單位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本府財政處彙編總帳及統計表:
1.財產增減半年報表
2.分類明細帳
3.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4.縣有財產統計表
(三)年報表:
管理機關、單位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本府財政處彙編總帳及統計表:
1.財產增減半年報表
2.分類明細帳
3.財產分類量值統計表
4.縣有財產統計表
5.珍貴動產、不動產增減表
6.珍貴動產、不動產增減結存表
 7.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