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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縣務會議提案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熟悉縣務會議提案作業程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提送縣務會議審議案件,需檢附一層批示同意公文(包含原簽及提案書)送行政處編號,據以排入議程。

三、提案應依下列程序簽辦:
(一)依程序應先行審查之案件,應先送請各相關單位簽註審查意見,完成審查處理程序,屬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及行政規則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停止適用)案件應先送請行政處(法制)審查。
(二)陳奉一層批准。
(三)製作縣務會議提案文件(提案書相關單位審查意見欄應記載完整,內簽文件不應附於提案書中),送一層核可。
非依前項程序辦理之提案,行政處得拒絕排入議程。

四、提案書內容提案單位應詳加審核校對,不得有文字之漏誤。
前項提案書「類別」欄應依單位(機關)名稱書寫。
提案書其橫式書寫數字,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規定書寫。

五、墊付案應先加會財政處、主計處,並於提案表辦法欄敘明「請惠予同意墊付,並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轉正」及提案表說明欄敘明「依據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幾點第幾款規定辦理」。

六、應另先行協調之提案,請先行完成協調處理程序再行提案。

七、各單位提送縣務會議審議案件,審議通過後即應照案執行,若須修改,應另案簽辦。

八、應提縣務會議審議之案件,應注意作業時效,不得以追認方式為之。如屬上級機關年度內始核定補助經費之墊付案,有時效上不可抗力之迫切原因,需以追認方式辦理者,應在簽辦及提案書中敘明有關執行時效之事由。

九、為使與會人員能有充分時間研閱會議資料,提案書請務必在會議三日前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送行政處彙整,俾提前寄送研閱。
各單位主管應做好所屬提案作業管理,避免在會議資料寄送後或現場臨時發送提案書要求審議。

十、提案書格式如附表,內文字體為標楷體十六,版面為直向橫書,設定邊界為上下各二公分、左右各一點八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