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澎湖縣嚴重或緊急傷病患運送轉診及病危返鄉交通費補助 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澎湖縣縣民以航空器執行病危返鄉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澎湖縣政府列冊有案低收入戶:免予收費。
二、一般民眾:每趟收費新臺幣三萬元整。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