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配合中央逐步實施醫藥分業之政策,集思廣益,穩健推動實施醫藥分業,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特設置「澎湖縣醫藥分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衛生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
(一)澎湖縣醫師公會代表二人
(二)澎湖縣牙醫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澎湖縣藥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澎湖縣藥劑生公會代表一人
(五)法律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代表三人
(六)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一人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如有出缺或職務異動時,得補聘(派),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第一項各公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三、本會之任任務如下:
(一)推動並協調各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實施醫藥分業。
(二)檢討澎湖縣實施醫藥分業實際執行情形,並研議訂定改進辦法,以順利推動實施醫藥分業。
(三)其他有關醫藥分業推動工作事項之研議。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衛生局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二人,由本縣衛生局業務單位派員兼任,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研議有關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之「本縣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及非屬偏遠地區,而無藥事人員執業之診所」,有關藥品調劑之事項。
主任委員如無法出席,得指定委員一名擔任主席,召開會議。
六、本會決議事項,送請各有關機關及單位參辦。
七、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相關經費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