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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4: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食品安全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確保縣民飲食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策,協調解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因應對策,整合縣府跨局處,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設置澎湖縣政府食品安全會報(以下簡稱為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食品安全之政策指導。
(二)協調、監督及推動跨局處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因應對策。
(四)其他食品安全衛生事務之協調、監督及推動。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二年,其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
(三)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
(五)本府農漁局(以下簡稱農漁局)局長
(六)本府建設處(以下簡稱建設局)處長
(七)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
(八)本府旅遊處(以下簡稱旅遊處)處長
(九)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局長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秘書及行政工作由衛生局辦理。

五、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下設有「食品安全會報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本小組成員由衛生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教育處、農漁局、建設處、消費者保護官以上人員組成,平時任務依各機關(單位)業務職掌分工辦理聯合稽查,其分工如下:
(一)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辦理市售食品衛生安全之查驗。
(二)環保局依環保相關法規查核及協助不合格產品之銷毀,餐飲業廢棄物(食用油、廚
餘)、食品製造業之廢水、噪音、空氣汙染等之稽查。
(三)警察局辦理有關食品業者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並維護現場秩序及執行取締
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四)農漁局依農、禽、畜、水產品等法規辦理相關產品之源頭管控、輔導及追蹤。
(五)教育處依據教育部相關法規進行校園食品自主管理之監督及教育宣導。
(六)建設處落實辦理食品工廠及商業登記名冊之查報及校正,加強督導市場管理。
(七)消保官受理民眾消費爭議調解,並提供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之諮詢。

七、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若遇特殊情形得指派代表出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
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會報於必要時,得由副召集人擔任指揮官,成立食品安全緊急事件應變指揮中心,並依本會報工作小組各局處權責分工執行相關業務。

九、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