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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各鄉市鄰長報審查標準及程序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9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勞鄰長辛勞及發揮政令宣導功能,以增加對本縣施政作為之瞭解,特訂定本要點,以為編列預算補助鄉市鄰長報執行之依據。

二、本要點以適用於本府「民政業務—健全基層組織—獎補助費—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預算科目之經費補助案為限。

三、本府補助各鄉市鄰長報預算經費,依照本縣各鄉市所轄鄰數於當年度編列概算,以每一鄰長每月補助新臺幣肆佰陸拾元整,補助項目以訂閱報紙為原則,並俟年度預算審議決議內容再辦理調整補助金額及項目。

四、本要點所稱鄰長係以依本府頒訂「澎湖縣鄰長遴聘實施要點」規定,由村里辦公處造具遴聘名冊函報鄉市公所派聘,並將遴聘名冊函報本府備查在案者為準。

五、為保障鄰長訂報之權益,有關鄰長報之調查工作,得於年度開始前先行函請各鄉市公所實施調查。

六、有關補助各鄉市鄰長報經費之核撥,原則上以全年分二期(一、七月)簽辦奉准核定撥補,各鄉市公所應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七、前點補助經費數額,依鄉市公所核報鄰數為準,執行中遇有鄰數增減時,由本府依各鄉市公所所報增補或扣減之。

八、各鄰長若選擇訂閱之報紙合計之報費超過第三點補助標準者,其差額由鄰長自行配合負擔。鄰長報費之核銷,由各鄉市公所自行接洽報價並依規定辦理,於調查完竣後,填報調查名冊及統計表送府備查。

九、本府補助各鄉市鄰長報,以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嚴禁他人干擾鄰長訂報,以尊重鄰長自由願意,若發現妨礙干擾鄰長訂報及涉有不法情事,將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