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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4: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府前廣場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倡導正當活動,促進社會和諧,發揮本府府前廣場(以下簡稱府前廣場)高度使用功能並達到場地有效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行政處。

三、本府各單位暨各機關、學校、公私立團體或個人籌辦活動或集會使用府前廣場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先填具申請書及場地使用切結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借用,但如有緊急情況,得臨時申請借用。

四、府前廣場場地開放使用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晚間二十二時,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同意者,得延長之。

五、申請使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者。
(三)婚喪喜宴、宗教佈道或法會儀式。
(四)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者。
(五)毀損府前廣場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六)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牟利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七)活動時間違反第四點之規定者。
(八)其他經本府認定不宜使用者。

六、申請使用者如需張掛宣傳標語(幟)或海報,應在本府同意之地點設置,否則逕行拆除;若需搭設舞台或帳蓬等臨時建築物,經管理單位同意使用後,應依「澎湖縣辦理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取得建管單位同意後辦理,並於活動三日前將許可文件影本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送交管理單位,否則不予核准。

七、需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活動,於管理單位同意使用後,應依集會遊行法等相關規定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並於活動三日前將許可文件影本送交管理單位,否則不予核准。

八、使用府前廣場應注意下列事項,必要時,本府得立即停止該使用行為:
(一)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申請人自行準備,若需使用現場之設備,須經本府同意,方得使用。
(二)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三)不得在府前廣場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四)不得攀折花木、喧鬧滋事或為其他妨礙公共秩序之行為。
(五)現場活動產生之音量,應遵守噪音管制法之規定,日間最高不得超過七十五分貝,晨間及晚間最高不得超過六十五分貝。

九、申請人應妥善維護府前廣場相關設施完整及週邊環境整潔;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回復原狀,地磚如有損毀、污漬或其他破壞行為,應負修復、清洗或賠償之責。

十、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之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之情事,申請人及負責人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