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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2: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社會救助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會救助金之勸募及運用,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及依據實際執行面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在台灣銀行澎湖分行設置澎湖縣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及澎湖縣政府賑災專戶,以本府為承辦管理機關。

三、各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澎湖縣政府社會救助金專戶:除中央補助款、陳江章先生捐助急難救助基金及鄭暻文先生慈善救助基金為留本基金外,另有公益目的之民間捐款、專戶孳息及其他收入。
(二)澎湖縣政府賑災專戶:遭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啟動,並發起勸募活動所募得之經費。

四、各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
(一)澎湖縣社會救助金專戶:急難救助、專戶委員會表決通過事項、其他有關社會救助福利事業及辦理專戶業務所需之行政費用;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最高以百分之四為限。
(二)澎湖縣政府賑災專戶:依計畫內容及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專款專用。

五、各專戶儲存之款項執行時應編列於公務預算,有關預算之編制、執行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六、社會救助專戶應設置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各專戶經費之勸(捐)募事項。
(二)各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各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各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各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委員會決議之事項,應報告本府核定辦理。

七、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另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三人。
(二)工商企業代表一人。
(三)轄區內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二人。
(四)宗教團體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由縣長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八、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十、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一、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擔任,幹事若干人,由有關單位人員辦理之。

十二、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由專戶行政費項下支給。

十三、各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各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每年徵信公告之。

十五、各專戶結餘款無存續必要時,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