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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公開甄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為落實公平、公正、公開之用人制度,以作為聘僱用約聘、約僱人員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聘、約僱人員,係指依下列規定進用之人員:
(一)約聘人員:係指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聘用職務代理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係指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僱用職務代理之人員。

三、經本府核定年度聘、僱用計畫列管有案或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聘僱約聘、約僱人員,應依本要點辦理公開甄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甄選,逕行遴用,惟仍需陳縣長核准:
(一)中央補助經費並訂有相關人員聘僱用程序者。
(二)已依本要點辦理甄選二次,甄選結果無人報名或無適當人選。
(三)職缺工作性質需具備特殊專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單位)已訂定進用之評比與甄選規定,經縣長核准自行辦理聘僱用者。
(四)學校僅置護士或護理師一人者。
(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間約聘僱、臨時人員職務調整之改聘僱。

四、依本要點參加甄選之人員,應具下列資格:
(一)約聘人員:具有「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所規定之專門知能條件。
(二)約僱人員:具有「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所規定之知能條件。

五、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甄選資格者,得參加甄選。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年齡屆滿六十五歲。

六、依本要點辦理之公開甄選,其進用程序如下:
(ㄧ)用人單位簽會人事及主計等相關單位,敘明工作內容、僱用期間、報酬薪點、經費來源,僱用條件,並檢附年度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附件八)或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附件九),經縣長同意。
(二)由用人單位於機關(單位)網站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公告三日以上,其公告當日不計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公告末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三)用人單位於公告後組成三至五人甄選小組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以筆試、面試或兩試併行之方式甄選人員,並依程序報請縣長就前三名中圈選聘僱用之;如聘僱用二人以上時,就聘僱用人數之二倍中圈選聘僱用之。
(四)公開甄選約聘僱人員通報表、報名表、報名委託書、面試評分表、面評分總表及報名切結書,如附件一至六。
(五)經獲錄取人員,由本府用人單位將簽陳影本移至本府人事處核發僱用通知書,再由用人單位通知新聘(僱)人員至本府人事處報到。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進用約聘僱人員之流程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
進用約聘僱人員前簽陳縣長同意,若以公開甄選辦理,甄選結果須經縣長圈選;若免經公開甄選逕行遴用,亦須簽陳縣長同意。
(二)本府所屬機關:
1、一級機關:
進用約聘僱人員前簽陳縣長同意,若以公開甄選辦理,甄選結果須經縣長圈選;若免經公開甄選逕行遴用,亦須簽陳縣長同意。
2、一級機關所屬二級機關:
須函報一級機關簽辦,一級機關循第一目規定辦理。
3本府直屬二級機關(含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
須函報本府主管單位簽辦,本府主管單位循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本府所屬學校:
須函報本府,由本府教育處循第一款規定辦理。

七、依本要點辦理之公開甄選,除正取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依序遞補原公開徵選職缺或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即喪失甄試錄取候用資格。
前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第六點第二款公告內載明。

八、依本要點錄取之人員,於受聘、僱用後,其權利、義務應依契約(附件七)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