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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4: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確規範並落實工友之考核及獎懲,以保障其權益並提高行政效率,依據行政院頒行「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本府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三、本府各單位對所屬工友有特殊優劣事蹟,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公正之考核,並予以適當之獎懲,以激勵團隊精神、提高工作效率。

四、工友考核分三種:
(一)平時考核:工友平時考核,就其工作表現、品德操守、工作知能、合群態度行之;於其有功過事實隨時記錄,每半年至少考核一次(如附件一)。
(二)年終考核:指工友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綜合其工作、品德、獎懲、勤惰四項予以評分 (如附件二)。
(三)另予考核:指工友於同一年度內在本府服務至年終未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者,應予另予考核(如附件三)。

五、平時考核應隨時依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符合獎懲標準之事蹟,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免職。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同一年度內獎懲得相互抵銷,並作為考核之參考。
    前項獎懲,應於服務單位主管人員就平時考核表項目評擬時併入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六、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七、工友獎懲標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1.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
2.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
3.配合宣導政令,增進民眾瞭解,有具體事蹟。
4.支援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良。
5.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或其他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
6.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
7.拒受餽贈,有具體優良事蹟。
8.支援專案工作或重大活動,圓滿完成任務。
9.連續代理業務負責盡職,成績優良,代理期間在二週以上未滿一個月者核予嘉獎一次,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核予嘉獎二次。
10.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資鼓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1.對經辦事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有具體優異事蹟。
2.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
3.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
4.對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
5.連續代理職務負責盡職,成績優良,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核予記功一次;其六個月以上部分,另再依本標準表規定,重新計算核敘獎勵。
6.其它重大功績,足資表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1.研究發明創造,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本府聲譽。
2.冒險遏止暴力,維護機關設施或設備安全。
3.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效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1.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
2.言行失檢,有損本府聲譽,情節輕微。
3.擅離工作崗位查有實據。
4.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
5.對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6.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
7.曠職繼續達四小時,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
8.對臨時交辦事項推諉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1.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
2.處事失當或接受不當餽贈,有損機關聲譽,情節嚴重。
3.對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或明顯怠忽職責。
4.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
5.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未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未達五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1.酗酒鬧事或與同仁打架情節重大。
2.怠忽職守導致重大災禍或財產受損。
3.不聽指揮,違抗命令,情節重大。
4.侮辱或威脅長官,有具體事證。
5.違反其他規定,情節重大經查屬實。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一次記二大過:
1.煽動怠工或罷工。
2.散播不實於本府之謠言,鼓動工潮,製造派系或挑撥勞資雙方和諧。
3.利用職權或公務上之便利,以圖本身或他人之不當利益或其他營利舞弊行為。
4.參加非法組織。
5.不按規定工作方法擅自變更主管人員指示,致本府遭受嚴重損失。
6.利用本府名義在外招謠撞騙,致本府名譽遭受嚴重損害。
(八)一年中記大過累計滿二次,未經功過抵銷或一次記二大過者,予以解僱。
(九)本表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八、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暨本縣鄉市公所、鄉市民代表會之工友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並得視業務需要及機關特性,另訂定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